公司荒地等占地面积应必须交纳城区土地税吗?
2022-06-08 17:24
案件介绍:近日,税务工作人员在风险性解决中发觉,某供电公司在2010年11月获得65142.3平米土地资源的所有权,未按照规定交纳城区土地税。公司表明,该土地资源为荒地且公司一直未对它进行综合利用,依据文档要求一直是免交城区土地税的,对税务工作人员规定补征城区土地税十分疑惑。税务工作人员向其表述了近期的税收优惠,规定公司补交2014年至查验本年度的城区土地税,另收了税款滞纳金,并惩处未缴税金0.5倍处罚。
企业所得税法剖析: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税务〔2014〕1号)要求,对已按照规定免税城区土地税的公司标准内荒地、林地类、湖水等占地面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所得额递减征缴城区土地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的征缴城区土地税。
税务工作人员提示,公司应关心税收优惠的转变,尤其是原先享有税收优惠政策而在现行政策转变后不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立即按新政策纳税申报,以防造成缴税风险性,危害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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