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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示及其讲解

2022-06-09 17:47

新疆自治区地区税务局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示

新疆自治区地区税务局公示2017年第2号 2017.4.28

新创建标[2016]2号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住建厅有关建筑行业增值税改增值税调整新疆省工程建设计费根据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我区土地增值税征缴管理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其《新疆自治区地区税务局有关确立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告》(2016年第6号公示)的相应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给予公示,对于我区房产开发公司2017年4月1日起获得的开发设计商品销售(预购)收益,按本公示中列出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本公示自5月1日起实行。

新疆自治区地区税务局

2017年4月28日

【新疆自治区地区税务局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示的讲解】

自治州地区税务局公布了《新疆自治区地区税务局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2017年第2号公示),为统一实行规格,现对公示具体内容讲解如下所示:

一、制订环境和实际意义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工作方案》(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房外,东部地区省市预征率不可少于2%,中间和东北省市不可小于1.5%,中西部地区省市不可小于1%,全国各地要依据不一样种类房地产业明确合理的预征率”的要求。自治州地区税务局在《新疆自治区地区税务局有关确立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告》(2016年第6号公示)第八条对于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做出了要求,即“除保障房外,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可小于1%。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业预征率不可少于3%”。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土地增值税的征缴管理方法,充分运用土地增值税在预征环节的税款缓冲作用,在充足调研、计算、论述的基本上,对于我区全国各地集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开展明确。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实行时长

我市对房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采用先预征后结算的方法,对非房产开发公司采用按实测算收取的方法,因而,房产开发公司2017年4月1日(含)之后获得出让房地产业的收益,按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实行。为协助底层和经营者立即把握预征率转变,保证有章可循,有据可循,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本公示自公布生效日实行,与此同时,为有利于底层和经营者牢牢把握公示时长,公示定为2017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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