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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17:41

问:“营改增”后,经营者出让房地产业,测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是不是包括所得税?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多个税收征管要求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要求,营改增后,经营者出让房地产业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没有所得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记税方式的经营者,其出让房地产业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没有所得税销项税;适用简易征收的经营者,其出让房地产业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没有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问:“营改增”后,房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根据如何确定?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多个税收征管要求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采用预付款方法市场销售自主研发的建筑项目的,可依照下列方式 测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根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根据=预付款-应预缴税款税金。

问:房产开发公司在“营改增”后开展房产开发新项目土地增值税结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多个税收征管要求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70号)第四条(一)要求,房产开发公司在营改增后开展房产开发新项目土地增值税结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出让房地产业获得的收益 营改增后出让房地产业获得的没有所得税收益。

问:“营改增”后,测算土地增值税增值率的扣减项目中是不是包括所得税?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多个税收征管要求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70号)第三条 (一)要求,营改增后,测算土地增值税增值率的扣减项目中“与出让房地产业相关的税费”不包括所得税。

问:“营改增”后,房地产地开发设计公司交纳的地区保护基本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理应怎样扣减?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多个税收征管要求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70号)第三条(二)要求,营改增后,房产开发公司具体交纳的地区保护基本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凡能按结算新项目精确测算的,容许按实扣减。凡不可以按结算新项目精确测算的,则按该结算新项目预缴税款时具体交纳的地区保护基本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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