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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合同书与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按哪个清算

2022-06-09 18:06

  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将一商业大厦的工程施工分包给某施工队伍,彼此签署了一份《施工合同》。接着,彼此又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署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以建设局报备建设报备办理手续。在施工全过程中,具体依照前一份《施工合同》工程施工。

  竣工验收预算环节,科技公司坚持不懈按报备合同结算,而施工队伍坚持不懈按具体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彼此产生矛盾,科技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麼,像那样报备合同书与具体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应怎么清算工程进度款呢?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觉得,此案存有2份合同书,一份是具体执行的工程施工合同,另一份是中标底报备合同书,且2份合同书具体内容不一致。这样的事情下,因为科技公司是民营企业,此案既非公共性工程项目纠纷案件,因而,应根据彼此被告方意思自治原则,以具体执行的工程施工合同测算工程项目工程款。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有关相近的“偷税漏税”选择问题,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要求:“被告方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审批的招标合同书实际性具体内容不一致的,理应以报备的招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总价的依据。”该要求的法律历史渊源是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假如属于务必招标投标的建筑项目,理应强制性适用该要求。

  什么叫务必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第3条要求:“在我国地区开展以下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包含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主要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购置,务必完成招标会: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关联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群众安全防护的新项目;

  (二)所有或一部分应用国有制资产项目投资或是我国股权融资的新项目;

  (三)应用国际经济组织或是国外政府部门借款、支援资产的新项目”。该要求的工程项目关键涉及到公共性工程项目,因为该类工程项目涉及到我国集体利益,被告方签订“偷税漏税”非常容易搅乱社会发展社会秩序和危害社會集体利益,因而应评定具体作业的“阴合同书”属于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合同无效,务必适用招标合同书开展工程决算。

  可是,非公共性工程项目却宜遵循双方意思自治原则。担保法第8条要求:“依规建立的合同书,对双方具备国家法律约束。被告方应当承诺切实履行自身的责任,不可随意变动或是终止合同。依规建立的合同书,受国家法律维护”。针对并不是务必招标投标的新项目,彼此签署了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依照基本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的要求完成了登记,则理应研究被告方的真正含意和协议的具体执行状况,明确一份合同书做为结款根据,登记的合同书并不必定做为彼此的清算根据。

  因而,“偷税漏税”共存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假如属于公共性工程项目,应以报备的“阳合同书”为标准;假如不属于公共性工程项目,则要以被告方具体执行的协议为标准。此案工程项目并不是公共性工程项目,应以具体执行的协议即“阴合同书”做为工程项目工程款清算的根据。

  (创作者:赖国东 作者企业:江西省赣州市初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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