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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员工产生工伤事故,彼此签署赔偿协议能替代工伤待遇吗

2022-06-10 17:42

  案件介绍

  2013年1月,吴某到某商品砼公司上班,从业混泥土搅拌车安全驾驶员工作。2015年9月16日,吴某驾车回企业清理时,从油罐车上摔下负伤,该企业随后将其送到大医院医治。2016年2月2日,企业与吴某商议,规定吴某写了一份《申明》,以经济补偿金方式对其跌倒负伤一事作一次性了断,并于做出《申明》之日领到了赔偿款8200元及退回风险性保证金2000元。

  2016年4月5日,吴某向本地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工伤鉴定,2016年5月16日,人力社保局评定吴某所受伤为工伤事故。2016年7月4日,经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评定为残废九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以后,吴某提到诉讼,规定企业赔付工伤待遇。

  异议聚焦点

  吴某觉得《申明》仅仅该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工伤赔付款。而企业觉得《申明》中已标明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对吴某负伤一事作一次性了断,吴某已经签名确定,并领到了赔偿款。

  那麼吴某签名确定的《申明》能不能证实某商品砼企业已经赔偿吴某的工伤待遇呢?

  处置结果

  监察委员会裁定某商品砼企业理应依规付款吴某九级伤残的每项工伤待遇。

  案件剖析

  监察委员会觉得,《申明》虽以张某一人语调开展阐述,由其签名确定,但《申明》的签订全过程及承诺合乎《合同法》第二条及第十三条之要求,属于合同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要求:“一方被告方运用优点或 运用另一方并没有工作经验,导致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显著违背公平公正、等额的有偿服务标准的,可以确认为显失公平。”融合此案中吴某在工伤事故医治康复后,找装修公司认为支配权,企业规定吴某签署《申明》后才付款账款,付款的账款也仅为辞职薪水8200元及退回风险性保证金2000元。

  更何况,该公司与吴某在签署《申明》时,吴某伤情未治愈,未做伤残等级鉴定,并未真真正正认识自己的实际伤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联合会评定,吴某已组成工伤事故九级伤残,其依规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显而易见高过依据《申明》所得的的辞职薪水及风险性保证金。

  因而,该《申明》已立即危害到吴某理应享受的支配权,《申明》的不良影响显著对其不好,造成其权益遭受危害,已组成显失公平。故该《申明》因不具有合理合法不可以做为商品砼企业赔偿吴某工伤待遇的直接证据。

  案子启发

  产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为了更好地避开义务,不付款或是少付款工伤待遇,会与员工签署不公平的协议书。员工应当提升法制观念,应对用人单位事前单方面拟好的合同或是劳动合同书,了解不透光的,理应积极向专业人员求教或是立即到人社厅单位资询,不可以盲目跟风签名。

  由来:我国劳动异议调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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