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都按15%缴税吗?
2022-06-13 1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要求:我国要主要支持的高新企业,减按15%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是不是代表着企业只需得到高新科技公司资质,就一定可以按15%交纳所得税呢?回答是否认的。
一、来自海外所得的
公司生产制造经营所得,有来自地区所得的,也是有海外所得的.在特惠本年度内,公司达到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地区所得的可以享有特惠,海外所得的是不是可以享有呢?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税务【2011】47号)第一条要求:以地区、海外所有生产运营运动相关的分析研发花销总金额、全年收入、销售额总金额、高新产品(服务项目)收益等指标值申请办理并经确认的高新企业,其来自海外的所得的可以享有高新科技所得税政策优惠,即对其来自海外所得的可以根据15%的特惠征收率交纳所得税,在预估海外税收抵免额度时,可依照15%的特惠税率计算海内外应纳税总额.
依据上述要求,可以得到以下结果:
假如海外是子公司,且企业在申报高新科技资质证书时,以地区、海外所有生产运营运动相关的分析研发花销总金额、全年收入、销售额总金额、高新产品(服务项目)收益等指标值申请办理并经确认的高新企业,其来自海外的所得的可以享有高新科技所得税政策优惠.不然,不能享有.
假如海外是分公司,因为分公司具备独立性主体资格,企业在申报高新科技资质证书时,没法将海外所有生产运营运动相关的标准与地区一并申请办理高新企业,则该海外所得的没法享有15%的特惠征收率.
二、获得资质证书但特惠本年度指标值有瑕疵
企业获得高新企业资质,假如享有特惠征收率就要向税务行政机关执行审批办理手续.假如特惠当初公司的资质不符合高新企业规定,还能享有15%的特惠征收率吗?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高新科技所得税特惠相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要求:未获得高新企业资质、或虽获得高新企业资质但不符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全文及其本通告相关要求情况的公司,不可享有高新企业的特惠;已享用特惠的,应追讨其已免减的所得税税金.
三、技术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满足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减免所得税,就是指一个缴税年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一部分,免税所得税;超出500万的一部分,递减收取所得税.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明确所得税缓冲期政策优惠实行规格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要求:居民企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要求可递减收取所得税的所得的,就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一部分所得的独立计算并按照25%的规定征收率递减交纳所得税.
四、清算所得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司清算业务流程所得税解决多个问题的通告》(税务【2009】60号)要求:"四、公司的所有财产可转现使用价值或成交价,扣减财产的计税依据、结算花费、有关税金,再加上负债偿还损益等后的账户余额,为清算所得.公司应将全部结算期做为一个单独的缴税本年度测算清算所得."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我国公司清算所得税申报>的通告》(国税函【2009】388号)配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12行"征收率"确立"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征收率25%".
因而,公司在结算的时候身为一个单独的缴税本年度,清算所得应按照25%的规定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见到题目的情况下,是不是被遮蔽了眼睛?是不是已经主观臆断地拥有自已的回答.因此,一切现行政策都没有那麼肯定和一定的,多看看、多记、常用,方能"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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