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躲避交纳税金罪
2022-06-17 17:58
【问题】
有关躲避交纳税金罪
【回答】
躲避交纳税金罪:
经营者采用蒙骗、瞒报方式开展虚报申报纳税或是不申请,躲避交纳税金金额较大而且占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义务人采用蒙骗、瞒报方式,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金,金额较大的即组成躲避交纳税金罪.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大会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后躲避交纳税金罪替代了以前的偷税罪.
躲避交纳税金罪量刑标准和犯罪构成
逃税罪就是指经营者采用蒙骗、瞒报方式开展虚报申报纳税或是不申请,躲避交纳税金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
在我国刑法要求:第二百零一条 经营者采用蒙骗、瞒报方式开展虚报申报纳税或是不申请,躲避交纳税金金额较大而且占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内刑期或拘留,并罚款;金额极大而且占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内刑期,并罚款. 义务人采用前述所列方式,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金,金额较大的,按照前述的要求惩罚.对多次执行前2款个人行为,没经加工处理的,依照总计金额测算.有第一款个人行为,经税务行政机关依规下发收缴通告后,补交应缴税金,交纳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可是,五年内部原因躲避交纳税金受到刑事处分或是被税务行政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以外.
一、量刑标准
1、经营者采用蒙骗、瞒报方式开展虚报申报纳税或是不申请,躲避交纳税金,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而且占各税收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行政机关依规下发收缴通告后,不补交应缴税金、不交纳税款滞纳金或是不进行行政处罚法的;
2、经营者五年内部原因躲避交纳税金受到刑事处分或是被税务行政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法,又躲避交纳税金,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而且占各税收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义务人采用蒙骗、瞒报方式,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金,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素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含经营者和义务人.既可以是普通合伙人,还可以是企业.
2、违法犯罪主观性层面 本罪的主观性要素是故意和过错. 开展虚报税务申报个人行为是在故意的心态下实现的.不开展税务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个人行为,有时候也具有过错的很有可能,针对如因粗心大意而沒有税务申报,属于偷漏税,依规补交就可以,其个人行为不涉嫌犯罪.因而,逃税罪的的主观性要素一般是故意.
3、犯罪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行为主体就是指偷税个人行为侵害了国内的税款征缴管理方法纪律.
4、违法犯罪客观性层面 本罪的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经营者采用蒙骗、瞒报方式,开展虚报申报纳税或是不申请,躲避交纳税金金额较大且占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十以上;义务人采用蒙骗、瞒报方式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金,金额较大的个人行为.
三、偷税罪的重要改动的题材及讲解
《刑法》第201条将"偷税罪"改成"逃税罪"的最大的特点便是开设了不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情况,目地取决于激励因涉嫌偷税的经营者积极补交税金,交纳税款滞纳金,接纳行政处罚法,给与经营者悔过自新的机遇,展现了有法必依的刑事案件现行政策.与此同时因为刑法的修定,促使逃税罪犯罪构成要件也发生了很大转变.税务行政机关下发收缴通告后,将确定能否将经营者或义务人转交司法部门提到刑事案件起诉. 本次改动针对打压偷税违法犯罪,维护保养税收管理纪律,确保我国财政收入,促进缴税扣缴义务人依规主动承担申报纳税责任,将出现关键重大的危害.如今就修改案(七)有关条款的法律环境、条款的具体内容作进一步详细介绍.
四、偷税罪改动內容的新老比照
消化吸收参考外国的有利实践经验和作法,充分考虑打压偷税违法犯罪的具体目标是因为维护保养税收管理纪律,确保我国财政收入,与此同时有益于促进缴税扣缴义务人依规主动承担申报纳税责任,修改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所示改动:
1.修改了该罪的罪行描述,将罪行由"偷税罪"改成"逃税罪",不会再应用"逃税"一词,而代之以"躲避交纳税金".
2.对偷税的方式不会再作实际例举,而选用抽象性的描述."经营者采用蒙骗、瞒报方式开展虚报申报纳税或是不申请",以融入实践活动中躲避交纳税金很有可能产生的多种比较复杂状况.修改案把偷税个人行为关键归纳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经营者采用蒙骗、瞒报方式开展虚报税务申报",对这一类个人行为比较好了解,与刑法条文改动前的逃税实际方式没有大的差别,普遍的如:开设虚报的帐本、记帐凭证;对帐本、记帐凭证开展修改等;没经税务主管部门准许而私自将已经应用中或并未到期的帐本、记帐凭证消毁解决等;在会计账簿上几列开支或是不列、少列收益. 第二类个人行为是"不申请",就是指不向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务申报的个人行为.这也是经营者躲避缴税责任的一种常见技巧,状况要比前一类繁杂一些.具体表现为已经领到工商执照的公司法人实体线不上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缴税备案,或是已经申请办理缴税备案的公司法人实体线有生产经营,却不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或是经税务行政机关通告申请而不予申请的个人行为 等.
3.修改案对躲避交纳税金金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十以上涉嫌犯罪的实际金额规范,及其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组成金额极大的实际金额规范没再作要求.这主要是充分考虑在文化生活中,偷税的状况十分复杂,一样的偷税金额在差异年代对社會的影响水平也不一样,法律法规对金额未作实际要求,交给司法部门依据实际情况作法律条文并适度调节更加适合.
4.对逃税罪的初犯要求了不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尤其条文.依据修改案的要求,对躲避交纳税金超过要求的金额、占比规范,已经合法的初犯,达到下列三 个前提条件可不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是在税务行政机关依规下发收缴通告后,补交应缴税金;二是交纳税款滞纳金.三是已遭受税务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 这儿必须对第三个标准內容的含意作一些非常的表述.修改案要求,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交税金和税款滞纳金后,还理应由税务行政机关给与"行政处罚法",才不追责法律责任.
5.对到达逃税罪的金额、占比规范不减免法律责任的情况也作了要求.第四款中"五年内曾因躲避交纳税金遭受过刑事处分或是被税务行政机关给与二次行政处罚法的以外",展现了对有偷税个人行为知错不改的人严肃查处的法律观念.可是需要强调的是,这儿所讲的"被税务行政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以外",并非指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法的,到第三次偷税该遭受行政处罚法时,就理应判罪,不用再做到组成逃税罪金额、占比规范的规定.这类理解是有误的.此条第四款不追责法律责任的尤其条文是对于做到第一款規定的偷税金额、占比规范的偷税人来讲的.因而,因躲避交纳税金被税务行政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法的人又偷税的,还需要合乎第 一款要求的金额、占比规范,才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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