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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税金交纳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2022-03-17 18:09

(一)行为主体要素

本罪侵害的行为主体是國家的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税务管理规章制度是我国各种各样税款和税金征缴方法的统称,包含征缴目标、征收率、纳税期限、征缴管理机制等內容,一切应纳税额商品不缴税,不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纳税期限缴税及其违背税务管理体系等个人行为,全是对在我国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的侵害。假如个人行为人的行为并沒有侵害我国的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反而是侵入了例如我国出口外贸管理方案或是金融业、外汇交易管理方案,则不组成本罪。例如,走私主题活动的刑事犯罪,必定具备偷逃税我国进口关税的特性,可是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进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督、征缴的,因此它侵害的立即行为主体是國家的出口贸易管理方案,而不是我国的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因此只有列入走私罪而不可以列入躲避交纳税金罪,更不可以以走私罪和躲避交纳税金罪推行数罪。

(二)客观性要素

本罪在理性这方面主要表现为违背我国税务法,采用仿冒、伪造、掩藏、私自消毁帐本、记帐凭证,在帐本上两列开支或不列、少列收益,经税务机关单位通告申请而不予申请或是开展伪造的税务申报的方式,不缴或少缴应交纳的税金,情节恶劣的个人行为。

(三)行为主体要素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特别行为主体。既包含承担缴税责任的本人,也包含承担缴税责任的国有制、团体、私有化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外资公司、中外企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并且还包含义务人,即按照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要求具有代收代缴、代收代缴税金责任的个人和单位;既可以是公民,还可以是国外中国公民。沒有缴税责任的中国公民,如与缴税、义务人互相串通,为躲避交纳税金违法犯罪给予账户、税票证实或是以其它方式一同执行躲避交纳税金方式的,应以躲避交纳税金共犯论处。税务工作员组成共同犯罪的,理应从重处罚。

(四)主观性要素

本罪在客观层面是出自于直接故意,而且具备躲避交纳应交税金责任而不法盈利的目地。所说直接故意,就是指侵权人明知道自身的行为表现是违背税务法,躲避交纳应补缴税金责任的个人行为,其結果会使中国税收遭受危害,而期待或追求完美这类结论的产生。如果不具备这类主观性上的直接故意和不法盈利的目地,例如过错个人行为,则不组成躲避交纳税金罪。

评定侵权人有没有躲避交纳税金的故意,关键从侵权人的客观标准、工作能力和方式时的详细情况等领域综合性具体分析,假如侵权人是因不明白税收法律或是一时粗心大意而沒有准时纳税申报,或是是因管理方案错乱,账务不清,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或激发经常因此少报、漏缴税金的,也不组成躲避交纳税金罪。

综合性上边所讲的,躲避税金交纳罪便是被告方故意违背税务法而实行的刑事犯罪,一般稽查人员在评定别人违法犯罪时便会从主观性、行为主体、客观性、行为主体来开展评定,仅有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那麼才可以让犯罪者担负刑事案件的义务,投入该有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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