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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时公司总部所得税证实怎样出具

2022-06-21 16:55

成立分公司时公司总部所得税证实怎样出具

如下图所示:

答:附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跨区运营归纳缴税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多个问题的通告》(国税函[2009]221号)要求,二级分公司就是指总组织对其会计、业务流程、工作人员等同时开展统一计算和管控的领到非法人组织企业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以总组织为名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分公司,没法出示有效的直接证据表明其二级及二级下列分公司真实身份的,应视作单独经营者测算并就地交纳所得税,不实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跨区运营归纳缴税所得税征缴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通告》(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应要求。

依据上述要求,若是跨地区(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成立分公司,对其会计、业务流程、工作人员等由总公司立即开展统一计算和监管并领到非法人组织企业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分月或分季各自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预缴税款所得税。在本年度终结后,总组织承担开展所得税的所得税清算,统一测算公司的本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抵扣增值税总组织、分公司当初已就地分期付款预缴税款的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金。

若子公司独立法人应视作单独经营者测算并就地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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