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税票上不写工程项目名字和详细地址行吗?
2022-06-21 17:12
【问题】
工程项目税票上不写工程项目名字和详细地址行吗?
【回答】
不可以,备注务必标明建筑服务案发地。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面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工作相关税款征缴管理方法事宜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23号)要求:在税票的备注标明建筑服务案发地县(市、区)名字及项目规划,不然不可记入土地增值税扣减工程额度。
工程项目税票上不写工程项目名字和详细地址行吗延伸阅读
怎样出具工程项目税票?
工程项目发票开具的方式:
(一)申请办理地址
地税局各办税服务服务厅
(二)申报材料
(1)经营规模(工程项目工程款50万余元)下列的:
1)代开票申请表格(需加盖印章或财务章)
2)合同书影印件;
3)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4)付款证明正本(需彼此加盖公司章);
5)外经证正本(外界工程建筑);
6)经办人员身份证扫描件.
(2)经营规模(工程项目工程款50万余元)以上的或分包工程,除以上材料外还需给予:
1)施工单位新项目申请表、基本建设方新项目申请表(需盖公章确定);
2)付款证明正本(需彼此加盖公司章);
3)基本建设方和施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书影印件,对按照规定不用税务备案的公司给予机构代码证影印件;
4)有工程分包的还需给予总分包合同,工程分包方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影印件,工程分包方出具的税票正本、影印件,发票正本、影印件.
注:有关表格可在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中心"免费下载
(三)必须征缴下列税收:
1、增值税:按工程项目工程款(包含料材料费)的3%征收率计税;
2、城建税:按增值税额的7%或5%征缴;
3、教育附加费:按增值税额的3%征缴;
4、地区教育附加费:按增值税额的1%征缴;
5、所得税(对查账征收公司、企业征缴,外界建筑施工企业就地预缴税款):
1)定额征收公司、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工程项目工程款(包含料材料费)*8%或10%(企业所得税率)*25%(征收率)
2)省之外外界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企业总公司立即监管的跨区开设的工程项目,应按新项目具体营业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组织向工程所在城市预分所得税,并由工程项目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预缴税款.(国税函〔2010〕156号、苏国税发〔2010〕108号)
6、个人所得税(对本人及外界建筑施工企业征缴):
1)对已申请办理税务备案的个体户按工程项目工程款(包含料材料费)2%附征;
2)对未办税务备案的本人按工程项目工程款(包含料材料费)3%附征;
3)对市范畴之外外界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工程款(包含料材料费)1%定额征收;合乎地税局函〔2008〕167号文档有关要求情况的,经工程项目工作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核准允许,其应缴纳(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就地推行查账征缴.
注:倘若单包合同书,须将甲供材料额度划入工程项目收益一并征缴增值税以及额外(税票额度仍开工程项目收益额度)
(四)申请办理期限
经营规模下列:资料完整,补税后立即受理;
规模以上企业:建筑项目备案须经税款管理人员调研后,即可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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