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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价市场销售替代非正常损失防止转出进项税?

2022-06-21 17:14

廉价市场销售替代非正常损失,防止转出进项税?

南方建筑企业购买的一批原材料,因为规格型号有误等缘故,长期性库存积压在库房,企业领导层确定将其损毁解决,通过测量,该批商品相对应的购入原料的进项税为1万。

处理方法如下所示:

1.依据税务[2016]36号文档要求,因监管疏忽引起的商品损害,属于非正常损失,而非正常损失的成品所损耗的进项税必须转出公司将该批商品损毁时,应将其相应的进项税1万余元做转走解决。

2. (国税函2002年1103号)针对公司因为资产报告评估资产减值而产生速动资产损害,假如速动资产未遗失或毁坏,仅仅因为销售市场产生变化,价钱减少,商品的价值降低,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要求的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转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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