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扶持资金相关的所得税怎样征缴?
2022-06-30 17:42
政府部门扶持资金相关的所得税怎样征缴?
新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针对不征税收入有明文规定,公司从政府部门获得的各种奖励金、扶持资金,除开由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要求重点主要用途并经国务院办公厅准许的财政性资金外,应划入获得本期应纳税额测算交纳所得税。
所指财政性资金,指的是公司获得的来自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助、贴息贷款,及其别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包含立即免减的所得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类税款,但不包括公司按照规定获得的出入口退税额;所指国家投资,就是指我国以投资人真实身份资金投入公司、并按有关规定相对应提升公司资本公积(总股本)的对外直接投资。
政策依据:
税务﹝2008﹞第151号要求,公司企业获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除归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退还给本钱的之外,均应记入公司当初收入总额。
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重点主要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告》(税务[2011]70号)要求,公司从县级以上各个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单位获得的应记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与此同时合乎下列情况的,能够做为不征税收入,除以应纳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
公司可以给予要求资产重点主要用途的资金拨付文档。
财政局或其余拨款资产的政府机构对该资产有专业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实际管理要求。
公司对该资产及其以该资产产生的开支独立完成计算。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假如公司获得的国家补贴合乎以上要求,则可以申请做为不征税收入解决。
公司从政府部门获得扶持资金奖赏在制度上而言需不需要交纳所得税,给予政府部门扶持资金相关的所得税怎样征缴的具体内容,仅作您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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