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规范具体内容
2022-07-08 17:15
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规范具体内容
答:定量分析规范——企业规模
(1)做生产制造货品或给予应税服务,或因其为主导混合销售货品批发价或零售的经营者(可用50%的规范)
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50万余元,一般纳税人
<50万余元,一般纳税人
(2)做货品批发价或零售的经营者
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80万余元,一般纳税人
<80万余元,一般纳税人
(3)应税年销量规范
应税年销量规范为500万(未税销售总额)
应税年销量,通常是指经营者在持续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运营期限内,给予道路运输和现代服务业总计应征入伍所得税销售总额,含免税政策、降税销售总额。
经营者与此同时兼具所得税应纳税额货品、劳务公司,及其应税销售总额时,如何确定?
假定某商业服务批发企业混合销售应税新项目,有以下情况:
批发零售年销量85万余元,应税销售总额400万余元,因为应纳税额货品做到85万,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年销量70万余元,应税销售总额505万余元,因为应税年销量做到505万,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批发零售业务流程年销量70万余元,应税年销量450万余元,总计520万余元,尽管合计金额超出80万及500万规范,但因为应纳税额货品及劳务公司年销量未超出80万,应税年销量未超出500万,不可评定为一般纳税人。
2、判定规范——经营者特性和财务核算水平
(1)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超出一般纳税人规范的别的本人(普通合伙人)按一般纳税人缴税;非企业性企业和不经常产生应纳税额个人行为的公司可自行选择是不是按一般纳税人缴税。
(2)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未超出规范及其新开的经营者,有固定不动的经营地,财务核算完善,能精确给予销项税、进项税的可评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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