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计税预缴税款如何记账
2022-07-20 17:31
一般计税预缴税款如何记账
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务〔2016〕22号),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理应在"应交税金"课程下设定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计算一般纳税人出让房产、给予房产售后回租服务项目、给予建筑服务、选用预收账款方法市场销售自主开发设计的房地产等,和别的按目前所得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税款的增值税额.
一般计税预缴税款分新项目案例解析
第一例:经营者采用预收账款方法市场销售自主开发设计的建筑项目
某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设计甲建筑项目,2016年5月18日,预购房子一套,市场价100万余元,与此同时接到顾客乙交货的预售款80万余元,甲建筑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记税.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所示(企业:万余元,相同)
1.应收购房款
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按11%的税率和3%的预征率测算,应预缴税款=80÷(1 11%)×3%=2.16(万余元).
接到预售款时:
借:存款 80
贷:应收帐款 80
借:应交税金--预交增值税 2.16
贷:存款 2.16
注:接到预收账款的那天并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时间发生时间,仅有出具房屋出售税票或房产产权年限产生迁移及其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即可确定纳税时间产生.
2.市场销售房子
(1)确认收入:
借:存款 20
应收帐款 80
贷:营业成本 90.09
应交税金--销项税(市场销售项税款) 9.91
(2)预缴增值税的抵扣.《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房产开发企业销售自主开发设计的房地产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8号)要求,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自主开发设计的工程项目可用一般计税方法记税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发生时间,以本期销售总额和11%的税率测算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已预缴增值税后,向负责人国税局行政机关纳税申报,未抵减完的预缴增值税能够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扣.
A公司将当月应抵扣的预缴增值税转到"未交增值税"学科: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16
贷:应交税金--预交增值税 2.16
第二例:经营者租赁没有在同一县(市、区)的房产
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1日与乙企业签署办公楼租赁合同书,租期日为2016年10月1日,租赁期2年,租赁的写字楼选用成本费方式计量检定.该写字楼是A公司2012年4月29日购买,固定资产原值1080万余元,预估使用年限20年,选用直线法折旧费,假定不考虑净残值.合同规定每个月扣除房租8.75万余元.(假定该写字楼所在城市与A公司组织所在城市没有在同一市)
(1)租赁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1080
固定资产折旧 216(1080÷20×4)
贷:固资 1080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折旧 ?216
(2)每个月扣除房租时:
借:存款 ?8.75
贷:应收帐款 ?8.75
(3)在房产所在城市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预缴税款 ?0.42
贷:存款 ?0.42
(4)在房产所在城市申请时:
借:应收帐款 8.75
贷:营业外收入 8.33万余元〔8.75÷(1 5%)〕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0.42
第三例:经营者跨县(市、区)给予建筑服务
山东滨州市A公司承包了山西洪洞县一个合同书数值1000万的建筑项目,并把在其中300万余元的一部分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对资质证书的发包人乙企业.
建筑工程施工选用简易征收时,开票选用差额计税但全额的开税票.税款为:1000÷(1 3%)×3%=29.12(万余元).额度为:1000-29.12=970.88(万余元).税票备注要标明建筑服务案发地所属县(市、区)及项目规划.简易计税的前提下,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相当于向单位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税务申报的税款.甲税务申报按差值测算税款:(1000-300)÷(1 3%)×3%=20.38(万余元),简易计税前提下,外地预交增值税相当于组织申请金额.
A公司在洪洞预缴税款税金=(1000-300)÷(1 3%)×3%=20.38(万余元)
甲在洪洞县交纳附加税及教育附加费=20.38×(5% 3% 2%)=2.038(万余元)
会计处理:"应交税金--简易计税"学科计算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征收产生的所得税记提、扣除、预缴税款、交纳等业务流程.
借:应交税金--简易计税 20.38
贷: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 2.038
贷:应交税金--附加税和教育附加费 2.038
借:应交税金--附加税和教育附加费 2.038
贷:存款 2.038
一般计税预缴税款如何记账?我告诉大家,这一得话是可以在应交税金下设定二级科目预缴税款的,我给到阿娇解读了相应的实例,一个是经营者采用预收账款方法市场销售自主开发设计的建筑项目,也有一个是经营者租赁没有在同一县(市、区)的房产,坚信各位看完就都掌握了.
营业成本 固资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