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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加气站公司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吗

2022-07-21 17:44

零售加气站公司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吗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9年第4号文件,转备案日前持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缴税期)或是持续4个一季度(以1个一季度为1个缴税期)总计销售总额未超出500万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挑选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与2018年的转备案一般纳税人现行政策不一样,2019年该现行政策并没有区别能转备案一般纳税人的领域与公司,那样,零售加气站公司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吗?

我们要留意这一领域的多样性。为进一步加强对加气站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2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加气站一律依照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缴税的通告》(国税发〔2001〕882号)明确规定,从业成品油销售的加气站,不论其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是不是超出一般纳税人规范,一律记录为一般纳税人,按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缴税。

因而,此次统一小规模规范现行政策中,成品油零售加气站不能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转注册经营者如何正确开票?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统一小规模规范等多个所得税难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18号等材料要求,转注册经营者开税票应注意下列关键点:

最先,转注册经营者转动备案日的下一期起,产生所得税应纳税额销售行为,理应按照增值税率出具增值发票。

次之,针对在一般纳税人的时候早已申领税控盘设备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注册经营者,在转备案后能够再次自主出具专票,不会受到税务质监总局现阶段早已实行的小规模而开专票示范点领域的局限。

再度,转注册经营者在一般纳税人期内产生的所得税应纳税额销售行为,要出具红字发票、换开税票、补开票的,一律依照原先可用的征收率或是增值税率出具。

零售加气站公司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吗?我们要留意这一领域的多样性。为进一步加强对加气站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从业成品油销售的加气站,不论其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是不是超出一般纳税人规范,一律记录为一般纳税人,按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缴税。因而,成品油零售加气站不能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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