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公司亏损外地预缴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2022-07-22 18:15
工程建筑公司亏损外地预缴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所得税解决的三种情况:
1.总机构隶属的工程项目跨地区工程施工情况。
依据国税发〔2011〕156号文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工程具体营业收入的0.2%按月或按一季度由总机构向工程所在城市预分所得税,并由工程项目向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预缴税款。总机构扣减已由工程项目预缴税款的所得税后,依照其账户余额就地交纳。
2.二级子公司的外地工程施工情况。
归属于跨地区运营的,根据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国税发〔2008〕28号)要求,依照“统一测算、分类管理、就地预缴税款、归纳结算、财政局调库”的方法测算交纳所得税
3.子公司隶属的工程项目跨地区工程施工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在二级子公司下开设的项目经理部(包含与项目经理部特性同样的项目总指挥部、合同书段等),若使子公司为名与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并安排工程施工,则其收益归纳记入该子公司,按照规定测算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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