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全过程巧筹划
2022-07-27 17:30
2008年4月,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质监总局联合发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依规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作出了确立定义。2008年7月,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联合发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到此,做为《企业所得税法》配套设施文件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全部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全面启动。
融合这俩文件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环节中,应密切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再次评定方可享受优惠
《指引》要求,2007年底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含北京新高新产业开发设计试点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仍然合理,但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再次评定达标后方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享有公司所得税优惠现行政策。公司也可以在资质到期后申请办理再次评定,但再次评定期内只有实行25%征收率。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要求,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3月16日之前经工商局等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的公司,原享有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递减”等按时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公司,可以享受衔接政策优惠,即再次按原税收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方法及期限享有至到期才行,但是因为未盈利而并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其特惠限期从2008年度起测算。
比如,2006年开设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设计试点区的某企业,假如其在2007年底前已经取得新技术性公司资质,而且该资质在缓冲期内一直合理。企业在缓冲期内是不是需要再次评定即可再次享有衔接特惠,现阶段有两种见解:
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高新科技资质在缓冲期内合理,国发[2007]39号文要求,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至衔接到期,不需要重新评定。如果企业在原新技术应用公司资质到期以后无法重新获得高新科技资格认定,那么即使在缓冲期内,该企业也应可用2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便企业在缓冲期内还是处于39号文所说的增值税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也应及时申请办理再次评定后才能继续享有39号原文中所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
大家偏重于第二种见解。
公司缓冲期里的各项指标合乎《认定办法》要求的标准是企业再次享有缓冲期政策优惠的前提,即企业在缓冲期内还是处于39号文所说的增值税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也应及时申请办理再次评定后才能继续享有39号文所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在《指引》的序言之中早已注重,“2007年底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仍然合理,但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再次评定达标后方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享有公司所得税优惠现行政策。”公司怎样看待和操作,还需要等候质监总局相关文件确立。
纳税年度定义必须清晰
国发[2007]40号要求,2008年1月1日(含)后进行注册登记在深圳、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和海南特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内在的我国需要重点帮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自由贸易区和上海浦东内取得的所得的,自获得第一笔制造营业收入隶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递减(25%的递减)的优惠税率的政策优惠。
现阶段的问题是,因为〈方法〉要求高新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申请注册一年以上的法人企业,因而,如果企业在2008年获得第一笔收益,由于其创立未满一年,2008年没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若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企业也只能在2009年享有最后一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心关键自主知识产权
依据国家专利局在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知识产权,申请了知识产权的公司仅有0.17%有专利发明。因而,中国目前很多企业并不是有着关键自主知识产权。方法要求,公司与他人签署5年以上的在全球范围内独享此项批准权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可以达到评定必须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意味着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和专利发明几乎被海外企业垄断,申请人要取得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权现阶段具有一定的艰难,一些先前打擦边球的企业将丧失高新企业的资格。
需注意,公司有着自主知识产权,是以取得著作权或是着作权资格证书为标准。并且“近三年”就是指申请当初以前的连续三年(没有申请当初)用以的专利权,即2008年申请的企业知识产权可以是2005、2006、2007年取得的,2008年获得的证书不计算以内,而只有直到2009年申请时记入。
重视研发支出整体规划应用
《办法》和《指引》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范畴作出了定义与例举。公司应按照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开展研发支出的核算,与此同时依照方法及引导中常确定的研发支出的硬性指标,搞好研发支出的费用预算和规划。依据上述要求,我们认为,公司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或是改善现有的会计核算系统,便于可以精确纪录并按新项目、种类对研发支出开展核算,以合乎办法和《指引》的要求。此外,将来产品研发费的核算最好是独立开设学科,有利于未来财务审计。
引导中确定了下列3类工作员归属于符合要求的研发人员: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辅助人员。除开方法所规定的研发人员占公司当初员工数量要达到一定比例外。引导还强调,研发人员应该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累计工作实践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须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工作人员计算可以参考人事部门统计的方法,由企业自身填写。提议公司提升在人力资源管理层面的管理,由于工作内容描述、考勤统计表及其年终考评、劳动合同书等资料,是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资质时证实合乎研发人员要求的有力适用原材料,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理应可以提供这种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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