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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授权委托出口商品是否需要申报《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22-07-27 17:31

授权委托出口商品是否需要申报《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1.2019年3月15日前——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授权委托出入口的货物(我国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受托人应自货物报关出入口之日起至第二年3月15日前,凭授权委托出入口协议书(影印件)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报《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以及电子数据。

2.2019年4月15日前——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授权委托出入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入口之日起至第二年4月15日前,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立即转送受托人,逾期的,受托方不可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9年4月18日前出口商品应进行的操作

(1)出口业务申请

出口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入口之时次月起至第二年4月30日前各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内,搜集相关凭据,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不可申请退(免)税。

(2)无相应电子信息技术办理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至之日前,申请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商出口商品证实、授权委托出口商品证实、所得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技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至之日前,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3)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商品劳务公司、产生所得税跨境应税行为,鉴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缘故未搜集报关单证,没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至之日前,向负责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行政机关申报申请表格及相关质证材料,明确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办理。

(4)出口业务收汇

出口贸易高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商品,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至之时内收汇,并按《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出入口高新企业申报出口商品退(免)税给予收汇材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给予收汇材料;未能退(免)税申报期截至之时内收汇的出口商品,除公示第五条列出不可以收汇或不能在出口商品退(免)税申报期的截至之时内收汇的出口商品外,可用免征增值税现行政策。

(5)出口商品不可以收汇申请

出口商品因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列出缘故,不可以收汇或不能在出口商品退(免)税申报期的截至之时内收汇的,如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须抵减出入口销售额的,在抵减销售额后,归属于公示第二条列出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归属于公示第四条列出出口企业需在退(免)税申报期截至之时内,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给予配件3列出缘故对应的相关证明文件,经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作收汇解决。

4.2019年4月20日前——进料加工业务流程销账

制造业企业应当每一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要求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办上年度中国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指南(帐簿)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流程销账办理手续。4月20日前未开展销账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暂时不申请办理,则在开展销账后再申请办理。

5.2019年5月15日前——免税申报

早已申请免税政策的,不得再申请出口退(免)税或申请出具代理商出口商品证实。

6.2019年6月19日前——缴税申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年度的出口商品劳务公司及服务,须在第二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授权委托出口商品是否需要申报《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授权委托出入口的货物(我国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受托人应自货物报关出入口之日起至第二年3月15日前,凭授权委托出入口协议书(影印件)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报《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以及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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