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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开办费摊销

2022-07-28 16:35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产生的费用,包含筹建期人员工资、招待费、培训费用、旅差费、印制费、申请注册评估费及其不计入固资和固定资产筹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费用。筹建期是指企业被准许筹备之日起止逐渐生产制造、运营(包含试产、新店开张)之日。对于开办费的税务解决,《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多个税务事宜对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98号)给与公司三种可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在开始运营之日的当初一次性扣除。此类挑选方法,对开办费的扣减方式,税收法律上遵循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务会计〔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2000〕25号)均要求,除筹建固资之外,全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花费,先往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待公司逐渐生产运营当月起一次记入逐渐生产运营当月的损益表。换句话说不论是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是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扣减都能够从生产运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核算)。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务会计〔2006〕3号),及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11月版)要求,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立即扣减。这儿“从发生的当月立即扣减”与国税发〔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运营之日的当初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别,企业对该项的差异解决应给予关心。

因此,此类方法下,对开办费的摊销费时长,不管公司成立时间什么时候,也不管公司实行哪种企业会计制度,均是公司进行运营之日,而非开办费的发生本期。

依照新税法相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解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开支,自开支产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付款摊销费,摊销费期限不得低于3年。但此类摊销费方式与上述情况处理方法存在差异。上述情况处理办法是分期付款核算,一次摊销费,此类方法乃是分月核算,次月摊销费。

必须指出的是,以上2种处理方法,主要用于2008年新成立的企业,或2008年以前创立但2008年逐渐生产运营的企业。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解决开办费,一经选中,就不得更改。

之前年度未摊销费部分的开办费,能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销费扣减。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应当从逐渐生产制造、运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时间内分期付款扣减。对于企业在新税法执行之前年度的未摊销费完的开办费,国税发〔2009〕 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上述情况两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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