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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抵扣的账务处理疑难问题

2022-07-28 16:35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调整,一直是所得税管理方法的一个难点;尤其是近些年,工资薪金所得在派发规范、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转变,可能有些老会计没法清晰地了解并实际操作。整理了经营者认知度比较高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税抵扣的部分焦点问题,供大家参照参考。

进行外界劳动派遣开支需分状况抵扣

南京市丽海船务有限公司是六合区一家从业水手劳务服务的企业,依次与青岛远洋、中通海运、南京市油运等公司设立了长期性友好的合作关系。2014年丽海海运公司接纳派遣员工26人,公司米财务会计在所得税所得税清算时发现,公司2014年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各项费用总共12万余元。米财务会计对这一部分开支怎样进行抵扣存有疑惑,因此向六合区税务行政机关资询。

税务工作人员表述,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和职工福利费等开支抵扣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公司接纳外界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花费,需分两种情况按照规定在抵扣:依照协议书(合同书)承诺直接支付给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业务费开支;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开支。在其中归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许记入公司工资薪金总额的数量,做为测算别的各项相关费用扣减的依据。

依据上述要求,该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费用,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区别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开支开展抵扣。

如何区分福利性补助与员工福利费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和职工福利费等开支抵扣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4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助,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规定在抵扣。不符合条件的则做为员工福利费,按照规定测算额度抵扣。

那样,哪些属于福利性补助呢?许多经营者表明疑惑。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和职工福利费等开支抵扣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4号)的规定,纳入公司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规章制度、确定与工资薪金所得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助,合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及员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规定在抵扣。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及员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有效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企业依照股东会、股东会、薪酬联合会或相关监督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所得制度规定具体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4号要求,不可以与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助,应作为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三条要求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测算额度抵扣。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及员工福利费扣减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员工福利费包含三方面:1.还没有推行分离出来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含有福利单位所发生的机器设备、设施和工作人员花费,包含员工食堂、员工淋浴室、理发室、医务所、幼儿园、养老院等团体福利单位的设备、基础设施及维护保养费用和福利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业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防疫、日常生活、住宅、交通出行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含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因工异地就诊花费、未推行医疗统筹公司员工医疗费、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采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艰难补助、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预算补助、员工交通费等;3.依照别的要求发生的别的员工福利费,包含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置费、探亲假车费等。

冲减未发工资不能在抵扣

最近(8月18日),南京鼓楼地方税务局在进行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复核时发现,某企业12月末有“应对员工薪酬”贷方余额100万余元,未调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行政机关规定公司对于此事进行调整。财会人员表明很疑惑:“大家获取薪水后因为资金短缺所以才没有实际派发,为何要调节所得税啊?”

税务行政机关表述,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工资薪金所得和职工福利费等开支抵扣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清算结束前向员工具体支付的已冲减扣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准许在扣缴本年度按照规定扣减。因而,只有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具体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才能在抵扣。换句话说该企业2014年12月末有“应对员工薪酬”贷方余额100万余元,如果该企业在2015年5月31日前已经派发,则此项开支产生的成本、花费,可以在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税前列支;如果该企业在2015年5月31日都还没派发,则此项开支产生的成本、花费,需要在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调减所得税应纳税额,并估算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高新企业优秀人才培训费用怎样处理

针对高新企业而言,存活发展的压根取决于技术创新和发展应用,而技术的压根取决于人。怎样引入高科技人才,怎样不断加强人才培养达到技术性必须,是每个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江苏软件园内某高新企业的刘总说:“大家激励员工进一步强化学习和技术更新,鼓励他们参与专业技术培训,并且也对技术研修成果给予奖励。这样一来,大家每一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远远地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所以我公司申报所得税时都要开展纳税调整,而超过的部分不知何时可以结转成本扣减完?”

税务人员在对刘总的企业进行所得税复核时,作出了耐心的表述:从2015年逐渐,高新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高新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抵扣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63号)的规定,高新企业产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许在预估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超出一部分,准许在以后缴税年度结转扣减。

税务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以上政策规定只适用于申请注册在中国境内、推行核定征收、经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规定从2015年1月1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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