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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关于公司所得税的税款筹划方式

2022-07-29 16:53

所得税是价内税,其税赋的高低直接关系公司的利润水准,企业通过所得税税款筹划,减少所得税负,可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自主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制造业企业依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公式交纳所得税。经营者持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无需交纳所得税。用购入的已纳所得税的产品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能够扣减购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所得税税金。生产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所得税;生产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取回后,可以在本企业再次加工成应纳税额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开放市场销售。再次生产加工再对外开放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所得税能够抵税;立即对外开放销售的,不会再交纳所得税。

公司进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筹划时按应税消费品加工方法开展计算,挑选所得税负最低的计划方案,现举例说明剖析比照如下所示:

(一)挑选自主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计划方案 1.挑选自主购入原料,自主生产制造应税消费品对外开放营销方案 [例1]南京金陵烟厂购入一批烟草使用价值200万余元,提前准备由一生产车间加工成烟斗丝,预估加工成本为220万余元,然后由二生产车间加工成甲类烟草,预估加工成本为80万,生产制造结束后售卖甲类烟草,预估未税销售额为1500万,甲类烟草消费税税率暂按45%测算,烟斗丝消费税税率为30%,公司所得税率为25%. 南京金陵烟厂自主生产加工生产制造甲类烟草应缴所得税税款=1500×45%=675(万余元) 南京金陵烟厂自主生产加工生产制造甲类烟草税前利润=(1500-200-220-80-675)×(1-25%)=243.75(万余元) 2.选择用购入已纳所得税的原材料再次生产制造应税消费品对外开放营销方案 [例2]南京金陵烟厂购入早已交纳所得税烟斗丝使用价值495万余元(注:早已交纳所得税烟斗丝使用价值495万余元测算参照例3),提前准备资金投入加工成本80万余元再次加工成甲类烟草对外开放售卖,预估未税销售额为1500万,甲类烟草消费税税率暂按45%测算,烟斗丝消费税税率为30%,公司所得税率为25%. 南京金陵烟厂用购入已纳所得税的原材料再次生产制造应税消费品应缴所得税税款=1500×45%-495×30%=526.50(万余元) 南京金陵烟厂税前利润=(1500-495-80-526.50)×(1-25%)=298.88(万余元) (二)挑选委托加工物资应税消费品计划方案 1.挑选授权委托其他公司生产加工应纳税额半成品加工取回后,在生产为成品对外开放营销方案 [例3]南京金陵烟厂购入一批烟草使用价值200万余元,提前准备授权委托富华烟厂加工成烟斗丝,预估加工成本为220万余元,加工后烟斗丝由南京金陵烟厂取回再次加工成甲类烟草,预估加工成本为80万,生产制造结束后售卖甲类烟草,预估未税销售额为1500万,甲类烟草消费税税率暂按45%测算,烟斗丝消费税税率为30%,公司所得税率为25%. 授权委托富华烟厂加工成烟斗丝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200+220)/(1-30%)×30%=180(万余元) 南京金陵烟厂应缴所得税税款=1500×45%-180=495(万余元) 南京金陵烟厂税前利润=(1500-200-220-80-495)×(1-25%)=378.75(万余元) 2.挑选授权委托其他公司生产加工成品取回后直接对外开放营销方案 [例4]南京金陵烟厂购入一批烟草使用价值200万余元,提前准备授权委托富华烟厂立即加工成甲类烟草,预估加工成本为300万余元,甲类烟草生产制造结束后南京金陵烟厂所有取回对外开放售卖,预估未税销售额为1500万,甲类烟草消费税税率暂按45%测算,烟斗丝消费税税率为30%,公司所得税率为25%. 富华烟厂生产加工甲类烟草代扣代缴所得税税款=(200+300)/(1-45%)×45%=409.09(万余元) 南京金陵烟厂取回甲类烟草对外开放售卖时不会再交纳所得税。 南京金陵烟厂税前利润=(1500-200-300-409.09)×(1-25%)=443.18(万余元) 从以上四个实例南京金陵烟厂税前利润的数值进行选择,第一应选择授权委托其他公司生产加工成品取回后直接对外开放营销方案;第二应选择授权委托其他公司生产加工应纳税额半成品加工取回后,在生产为成品对外开放营销方案;第三应选择用购入已纳所得税的原材料再次生产制造应税消费品对外开放营销方案;第四应选择自主购入原料,自主生产制造应税消费品对外开放营销方案。 之上不一样加工方法造成税前利润差别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一样加工方法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基础不一样,自主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记税的计税基础为商品销售价钱,税赋最重要,选购应税消费品再次加工方法,虽然以商品销售价格为计税基础,但可以扣减购买原材料的早已交纳所得税税款,税赋相对较轻,委托加工物资应税消费品,记税的计税基础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行业市场价格,其通常小于商品销售价钱,而小于的这一部分,事实上未交纳所得税,故税赋较轻。

二、更改获得生产要素方法,减少所得税负 [例5]华光企业提前准备以自产的150辆摩托向前走橡塑厂获得其生产的塑胶材料,华光企业当月市场销售相同型号规格摩托车有二种价钱,分别为以4500块的价格售卖了200辆,以6000块的价格售卖了300辆,摩托消费税税率为10%. 按消费税法要求:经营者用以获得生产要素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顶负债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经营者类似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市场价格做为计税基础测算所得税,故华光企业获得塑胶材料,应按摩托当月最大市场价格6000元/辆测算应缴所得税税款=150×6000×10%=90000(元)。 对之上实例开展税款筹划,可以考虑更改生产要素获得方法,将摩托先市场销售,再换销售款选购塑胶材料,华光公司销售150辆摩托可按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值价格测算应缴所得税,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值价格=(4500×200+6000×300)/(200+300)=5400(元/辆),市场销售摩托应缴所得税税款=150×5400×10%=81000(元),比筹划前节省所得税=90000-81000=9000(元)。

三、更改成套设备日用品的销售包装方法,减少所得税负 [例6]武进酒业公司生产制造各种粮食白酒和水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和水果酒各1瓶构成使用价值60块的成套设备礼品酒进行销售,这几种酒的批发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瓶,均是1斤装。该月共市场销售5万件礼品酒。这几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粮食白酒:一斤0.5元+销售总额×20%;水果酒按销售总额×10%.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要求:经营者混合销售不一样征收率的理应交纳所得税的日用品(下称应税消费品),理应各自计算不一样征收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总额、销售数量;未各自计算销售总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一样征收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成套设备日用品销售的,从高税率。武进企业选用“先外包装后市场销售”方法市场销售5万件礼品酒归属于“混合销售”个人行为。与此同时,该公司将这些可用不一样征收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成套设备日用品市场销售,无法各自计算销售总额,因而,应按从高标准,即可用粮食白酒的所得税计算方式记税。其应缴所得税税款为=50000×(0.5×2+60×20%)=650000(元)。 对之上实例开展税款筹划,可以考虑更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选用“先市场销售后外包装”的方式将二种酒各自计算销售总额,与此同时在销售银行柜台设定礼品包装盒,在消费者购买二种酒后再用礼品包装盒开展组合包装,该公司可按二种酒销售总额各自测算应缴所得税税款=50000×(0.5+40×20%)+20×50000×10%=525000(元)。不难看出,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由“先外包装后市场销售”改成“先市场销售后外包装”节省所得税税金=650000-525000=125000(元)。

四、更改外包装的做价方法,减少所得税负 [例7]名风轮胎厂家本月市场销售100000个汽车用车胎,每支2000元,在其中含外包装使用价值每支300元。车胎消费税税率为3%,名风轮胎厂家采用车胎连着外包装合拼市场销售,销售总额=100000×2000=200000000(元)。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应税消费品连着外包装销售的,不管外包装市场销售是不是独立计费以及在财务会计上怎样计算,均应划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总额中交纳所得税。假如外包装不做价随着商品销售,反而是扣除保证金,该项保证金则不应划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总额中缴税。而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外包装不会再退还的或是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保证金,应划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总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名风轮胎厂家车胎连着外包装合拼市场销售应缴交易税款=200000000×3%=6000000(元)。 对之上实例开展税款筹划,可以考虑公司在销售车胎签订合同时,更改外包装的做价方法,将车胎每支标价为1700元,对外包装不做价,改成每支扣除300元保证金,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名风轮胎厂家扣除包装物押金不划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总额中缴税,故企业应缴交易税款=100000×1700×3%=5100000(元)。节省所得税税金=6000000-5100000=900000(元)。


公司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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