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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异地子公司独立法人税务是不是为宜?

2022-07-29 16:53

一、独立法人分公司的税务解决

1、针对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只要符合独立法人的条件,应独立申请缴纳企业所得税,可用运营所在城市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2、记税时,子公司和公司总部应分别可用所属运营地的税率。

3、子公司做为单独经营者,运营期内形成的本年度亏本在确定总公司的本年度应税所得时不能抵扣,其销户前形成的累计经营亏损在公司总部账目体现为没法收回的其他应付款或应收帐款

4、总机构、子公司不在同一征缴区域的商业企业,不论其什么时候开张,一律按属地原则缴税。跨征缴区域的产品调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解决。同一征缴区域内的总机构、子公司能够汇总纳税,也可分别缴税。

二、设外子公司独立法人为宜

近日,某地国税机关对其某公司开展缴税指导时,强调其发向外市三个市场销售组织的货物,应在当月视同销售测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此事,该公司想不明白,货品传出未达到市场销售就需要缴税,那样怎能开启异地销售市场?

实际上,发生这种局面,根本原因在该公司的营销方式上。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在外市的三个市场销售组织做为子公司,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所属机构间移交货品征缴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及其他现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要求,配有两个以上组织并推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至别的组织(不在同一县、市)用以市场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征缴所得税,市国税机关恰好是由此规定该公司缴纳税款,与此同时公司所属机构产生销售行为,需向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可通过筹划营销方式,避免发生向市场销售组织传出货品就缴税的现象,从总体上,该公司可将设在外地的三个市场销售组织独立法人赢亏,随后各自与其说签署分销协议书。那样该公司的销售行为就可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多个政策的通知》(税务[2005]165号)中有关分销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授权委托别的经营者分销货品,为受到分销企业销售的分销明细的当天;在收到分销明细前已接到全部或部分钱款的,其纳税时间发生时间为接到全部或部分钱款的当天;针对传出代销商品超出180天仍未收到分销明细及钱款的,视同销售完成,一律征缴所得税,其纳税时间发生时间为传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由此可见,公司推行分销方法,可以从货物销售后缴纳税款,对比开设支系市场销售组织而言,可以使税金推迟交纳,享有递延收益,有利于公司发展。

比如建在市区的M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用增值税率17%,2006年5月,M公司将使用价值120000元(不含税价)的产品运到建在外市的N市场销售组织抬价10%市场销售,当月完成销售额66000元,M企业当月进项税10000元,N市场销售组织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计划方案1:N市场销售组织做为子公司,则M企业5月份应纳增值税=120000×17%-10000=10400(元),应缴附加税、教育附加费=10400×(7% 3%)=1040(元),N市场销售组织5月份应纳增值税=66000×17%-120000×17%=-9180(元),留到下一期抵税,M企业、N市场销售组织5月份总计应交税费=10400 1040=11440(元)。

计划方案2:N市场销售组织独立法人赢亏,及与M企业签署视作买断的代销合同,5月底N市场销售组织将当月分销明细交M企业,则M企业5月份销售额=66000÷(1 10%)=60000(元),应纳增值税=60000×17%-10000=200(元),应缴附加税、教育附加费=200×(7% 3%)=20(元),N市场销售组织5月份应纳增值税=66000×17%-66000÷(1 10%)×17%=1020(元),应缴附加税、教育附加费=1020×(7% 3%)=102(元),M企业、N企业总计应交税费=200 20 1020 102=1342(元)。

由此可见,M企业选用方法2比选用计划方案1在5月份少缴税费=11440-1342=10098(元)。应当见到,企业设立市场销售组织独立法人且选用分销方法比开设支系市场销售组织统一核算少缴的税费,之后伴随着市场销售组织销售货物将在发出商品满180天和,才逐渐交纳,显而易见对公司发展有益,而且公司还可在发出商品满180天前期间内,采用营销或带回公司进一步生产加工等措施,为防止出现未达到市场销售先缴税状况获得时长。与此同时,在开设支系市场销售组织前提下,如公司当初实现提高效益、因视同销售个人行为产生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在本年度终结未转到时,公司还应先视同销售盈利记入应纳税额,提早缴纳企业所得税。

必须指出的是,企业与设在外地的独立法人的销售组织签署分销协议书时,有视作买断和收服务费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因为扣除服务费方法还需要对市场销售组织的手续费征缴增值税,因而视作买断方法避税效果明显。此外,如设在外地的独立法人的销售组织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余元,则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方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要求,独立法人的销售组织只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而支系市场销售组织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这时候公司就应该从纳税时间发生时间、产品投入产出率三个方面开展充分考虑,扬长避短,挑选适当的营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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