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能否在新项目间互相抵扣?
2022-07-29 17:07
预缴增值税能否在新项目间互相抵扣?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新项目,在其中A新项目可用简易征收,B、C新项目可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11月,A新项目预缴税款200万余元,B和C新项目各自预缴税款300万余元,共预缴税款800万余元.2017年10月,B新项目做到纳税时间发生时间,A和C新项目还未到纳税时间时长.本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在预估本月应缴纳增值税时,该企业将三个项目的预缴税款所有抵扣,补交所得税200(1000-800)万余元.针对以上测算,业界存有二种见解,以下哪种见解恰当呢?剖析如下所示.
见解一:差异新项目中间可以相互抵扣
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以经营者为纳税主体,一个纳税主体并对纳税情况开展整体计算,根据归纳销项税和进项税测算应纳增值税额,而无须将某一项目地销项税与其说进项税一一对应.预缴税额可以其应纳税款中扣减,无论是哪个项目的预缴增值税,也不要区别该项目是不是做到纳税时间发生时间.如经营者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增值税,可以在本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扣.
见解二:差异新项目中间不可以互相抵扣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计税方式(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记税)不一样,预缴税款的性质也不同,不一样特性项目的预缴增值税不能在其不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换句话说,预缴增值税只有在本项目纳税时间发生后,才可以在其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抵扣,而不同新项目中间不可以互相抵扣.上例,B新项目预缴税款的300万余元税金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A和C项目的预缴增值税不可以抵扣,本月应缴纳增值税700万余元(1000-300).
政策评估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所得税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各自要求,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自行开发的工程项目可用一般计税方法记税的、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自行开发的工程项目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自行开发建筑项目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务〔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时间发生时间,测算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已预缴增值税后,向负责人国税机关纳税申报.未抵减完的预缴增值税能够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扣.这意味着,经营者市场销售自行开发的建筑项目,不管可用哪一种计税方法,均应按规定的纳税时间发生时间,测算其对应的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其已预缴税款的税金后纳税申报.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纳税时间发生时间一致,预缴增值税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时间不一致则不能抵扣.如不动产租赁(出让)、建筑行业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时间与纳税时间发生时间一致,归属于具有增值税纳税责任发生时间的预缴税款,能够抵扣.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预缴税款时间和纳税时间发生时间通常不一致,归属于不具增值税纳税责任发生时间的预缴税款,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纳税责任发生的税金.
本文观点
小编认为,建筑项目预缴增值税能够抵扣的时间是在项目纳税时间产生以后.纳税时间产生以前,该项目对应的预缴增值税不可以抵扣,只有当项目的纳税时间出现了,新项目对应的预缴增值税才给予抵扣.上例,A和C项目的预缴增值税不能抵扣B新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仅有A和C新项目纳税时间产生并进行税务申报时,才能够抵扣其对应的应纳税款,这时,如果B项目有未抵减完的税金,可用于抵扣A和C项目的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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