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第需交所得税吗?
2022-08-01 17:25
子公司第需交所得税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57号)要求
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备行为主体生产运营职责,并且在本地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结构产品研发、仓储物流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结构辅助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年度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开设当初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初撤消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备案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内起,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第一年不就地平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是否需要开展企业所得税扣缴?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条要求,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本年度终结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归纳测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公司除提交所得税本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外,还应当申报经总机构所在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子公司参加企业年度纳税调整状况的说明。因此,年度汇算清缴的核心是总机构,子公司并不一定开展本年度纳税调整,自主测算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仅仅依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交退返的税金,就地申请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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