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专项补助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2022-08-04 17:56
政府部门专项补助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一是财政补贴;二是依规扣除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难看出,财政补贴为不征税收入.此外,新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税所得税收入中没有例举到政府补贴,不难看出,政府补贴既不属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不征税收入,即应是缴税收益.
归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务必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一定要各级人民政府拨款的财政性资金;二是一定要对列入全面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组织的拨付.不同时符合这俩条件的也不归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令和国务院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表述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款的各类营业性补助、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政府补贴资产,表明新所得税法对财政补贴设定了狭小和特殊的内涵.不难看出,新所得税法中的财政补贴与政府补贴有明显差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补贴才归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补贴(或是即便是财政补贴)均被清除在不征税收入以外,而由于这一部分收益又不属免税所得税收入,因而,这一部分收益应当划入公司应纳税额征缴所得税.因此,在新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谨区别财政补贴与政府补贴,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依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下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准许,现就公司取得的重点主要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事情通知如下:
一、公司从省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应算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
(一)公司可以提供要求资产重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档;
(二)行政机关或其它拨款资金的政府机构对该资产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实际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产及其以该资产所发生的开支独立完成计算.
二、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不征税收入用以开支所产生的花费,不得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用以开支所产生的财产,其计算的折旧费、摊销费不得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三、企业将合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加工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开支且未缴回行政机关或其它拨款资金的政府机构的那一部分,应记入获得该资产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金额;记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所发生的开支,允许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所得税有什么免税政策具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以下收益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益;
(二)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间的股利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入;
(三)中国境内开设组织、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法人企业获得与该机构、地方有具体联系的股利分配、投资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以下所得的,能够免税、减免所得税:
(一)从业农、林、牧、水产业项目的所得的;
(二)从业国家重点帮扶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经营的所得的;
(三)从业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的;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费;
(五)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征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我国需要重点帮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15%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地区分享一部分,能够确定减免或是免税.自治区、自治区确定减免或是免税的,须报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的以下开支,还可以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
(一)开发技术性、新品、新技术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放置残废工作人员及国家激励安置的别的就业人员所付款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业我国需要重点帮扶和鼓励的创投,可以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抵税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固资因为科技进步等因素,须经折旧的,能够减少使用寿命或是采用加快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发利用网络资源,生产制造合乎产业政策规定的商品所取得的收益,还可以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购买用以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产安全等专业设备的投资总额,能够按一定比例推行税款税收抵免.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政府部门专项补助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相信您阅读文章文中以后一定拥有自己的观点,如果你还想知道大量这方面的知识,欢迎你随时随地登录网站有关频道开展学习.
固资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