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职后其收益怎么交个税?
2022-08-04 18:07
退休人员再就职后其收益怎么交个税?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退休人员再就职界定问题的批示》(国税发〔2006〕526号)要求,“退休职工再就职”依照“薪水、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聘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书(协议书),具有长期性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用关联;
(二)受聘工作人员因病假、病事假、假期等因素不可以正常出勤时,仍享有固定不动或标准工资收益;
(三)受聘工作人员与单位别的正式职工享有同样福利、个人社保、学习培训及其他工资待遇;
(四)受聘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27号)中明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退休人员再就职界定问题的批示》第三条中,企业是否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会再做为退休人员再就职的划分前提。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测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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