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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的收益,是不是免税个人所得税?

2022-05-30 18:07

问: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的收益,是不是免税个人所得税?

回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做兼职和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收益如何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审批》(国税函〔2005〕382号)有关要求,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的收益,在扣减按个人所得要求的花费扣减规范后,按“薪水、薪酬所得的”应税新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退休人员再就职定义问题的审批》(国税函〔2006〕526号)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27号)要求,“退休职工再就职”理应与此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一、受聘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书(协议书),存有长期性或持续的聘用与被雇佣关联;

二、受聘工作人员因事假、病事假、请假等缘故无法正常的出勤率时,仍享有固定不动或标准工资收益;

三、受聘工作人员的岗位升职、职称评审等工作中由用人单位承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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