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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机关能不能根据统计局信件评定股权转让价格稍低追征税金?

2022-08-08 16:49

创刊词:公司股权转让环节中,出自于各种各样原因导致成交价稍低,造成税务行政机关的高度关注并认定其个税的,已是较为普遍的情况了。但是,伴随着2010年第27号文被2014年第67号文替代,税务机关的核准方式拥有选秀权限定。文中即从一起税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选秀权,即未采用资产总额核准、对比核准法,立即根据一份统计局的信件核准公司股权转让价格,都没有说明理由的案例,讨论法律规定选秀权对纳税人实际意义。

一、实例引进:税务局根据统计局文档核准股权转让所得

(一)普通合伙人公司股权转让,税务局觉得价钱稍低

依据龙门县税务局法院公告的《税务事宜告知书》的记载,2017年11月,普通合伙人A把它持有的龙门县某绿色生态度假村有限公司的56%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依照价钱缴纳个人所得税13670.09元。税务行政机关通过核查,觉得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显著稍低,且无正当理由,规定给予核准。

(二)税务局核准方式:根据统计局的信件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税款核准没有按照“参考每股公积金或经营者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准股权转让收入”之规定,反而是参考一份“《关于龙门县某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市场交易参考价格的函》(龙价认函【2021】01号)”,核准A2017年11月公司股权转让的个税为8230173.65元。

(三)异议:税务局到底所选择的哪种核准方式?

此案《税务事宜告知书》并没有指出税务行政机关所采用的税款核定的方式,税务机关的计算方法是:

(77700000-3416306.67-800000)*56%*20%=8230173.65(元)

在其中,20%是个税的征收率,56%是A持有的企业的股份比例。因而,能够推断括弧里的(77700000-3416306.67-800000)与设立公司以后的资产总额升值有关。但是,因为缺乏实际的细节,有关计算方法无法还原。但是,从下面探讨看得出,该计算方式不符资产总额核准、对比核定的规定。

二、统计局信件不适合做为核准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

(一)公司股权转让个税税款核定的方法的选秀权标准

在2014年之前,税务行政机关对普通合伙人公司股权转让收入开展核准,能够依法依规挑选可用适宜的核准方式。根据那时候高效的《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税基础核准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对申报的计税基础显著稍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用下列核准方式”,即针对列举的三种方法,从未有过选秀权里的限定。

可是,2014年12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67号),其第十四条明文规定,核准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的方式可用,具备法定的选秀权限定:“第十四条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应先后按照下列方式核准股权转让收入:(一)资产总额核准法……(二)类比法……(三)其余有效方式……”

撇开兜底条款来讲,以上二种核准方式,实质上是延续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0年第27号文的三种核准方式:

1、资产总额核准,即股权转让收入依照每股公积金或股份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准;被投资企业的不动产、专利权、股份等资金占资产总额占比高于20%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参照经营者所提供的具备法律规定资质的中介公司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核准股权转让收入。

2、对比同企业股东,即参考相同或类似环境下同一公司同一公司股东或其它股东股权转让收益核准;

3、对比类似领域,即参考相同或类似环境下类似行业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核准。

显而易见,假如采用不同的核准方式,也会导致最后核定的个税税款发生不一样,甚至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差别。与此同时,不同类型的核准方式难度系数也不尽相同,比如如果存在以上第2点的现象,即存有同一企业有该公司股东或者其它股东转让股权的“例子”,那样立即参考该价钱给予核准比较方便、便捷。可是自《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至今,在税款核准里的选秀权限制税务行政机关随便挑选核准方法的权利,这也体现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以股权的投资性房地产为原则给予核定的核心理念,即三种核准方式体现的价格的正当竞争程序是先后下降的。

(二)税务行政机关采用其他方法核准,理应说明理由

即然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的规章制度明确了相对应税款核准方法的可用选秀权,那样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假如欲开展税款核准,理应按照选秀权首先选择资产总额法给予核准,假如资产总额法存有艰难不可以可用,才可以挑选类比法。均存有艰难不可以可用,才可以再行挑选别的核准方式。

那样,税务行政机关是否需要说明理由,给予相对应的证据呢?文中觉得,根据行政执法程序合理合法的需求,税务行政机关需要提交对应的理由和直接证据。

最先,质监总局的行政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个税核定办法的选秀权要求,为经营者建立了程序流程跟实体线里的权益,税务行政机关假如忽视选秀权随便挑选但不给予有效的理由,应该是经营者利益的损害,有违反法定程序、以权谋私之嫌。由于资产总额核准法更能体现股权的内在价值。类比法中对比同公司其他股东先前的成交价,该价格的产生很有可能为其他因素所影响,进而不益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东权利;对于对比同业竞争公司股权转让收入,则更加容易因公司自身经营不佳造成核定的价钱失帧。

次之,2014年第67号文删除了2010年第27号文要求的纳税人质疑的时候需要由经营者说明理由的规定,也即删除了“经营者对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采取的以上核准方式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评定确实后,可采用别的科学合理的核准方式”的规定,也表明该选秀权不能轻易变动:依照2014年第67号文的规定,即便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行政机关也不能轻易变动核准方式,那么如果授予税务行政机关随便变动核准方法的权利,往往会令纳税人的权利损伤,不符在我国税收法律维护经营者权益的精神实质。出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考虑到,税务行政机关也应当在挑选别的核准方式时,表明核准存有困难的原因、给予相对应的证据。

其三,按照国家税务质监总局政策研究室《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看来,也明确提出税务行政机关在核准时必须按照顺序来选择。

假如税务行政机关并没有表明此案不适合前一种核准方式的理由及根据,轻率选用后一种核准方式甚至应用兜底条款,则税务解决的决定确实存在违反规定之嫌。

(三)本案的核准方式不符正当竞争原则的规定

按照2014年第67号文原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核准,应该根据正当竞争标准。但此案统计局的信件,寂然做到了价格认定的公允价值。

本案中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准,并不是使用了资产总额核准法。依照2014年第67号文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依照每股公积金或股份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准。公司的资产总额是指被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或是权益资本成本,是公司的总资产减掉债务往后的净收益,然后根据被转让股权的份额、比例计算出让收益,随后扣减获得股权的各种各样成本费、税金。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净值*股权份额占比)-股权原值】*20%

显而易见,此案选用计算方法(77700000-3416306.67-800000)*56%*20%=8230173.65(元)与以上公式计算存在差异。从内容上来说,并没有扣减公司股东获得股权的各种各样成本费。

与此同时,所说“《关于龙门县某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市场交易参考价格的函》(龙价认函【2021】01号)”的性质也很奇怪。按照2014年第67号文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1、如果企业不涉及别的无形资产摊销,立即按企业财务报表载明的固定资产净值去核准。

2、如果企业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子、房地产开发商未销售房产、专利权、探矿权、探矿权、股份等资金占企业总资产占比高于20%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参考经营者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核准。

换句话说,假如税务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资产总额核准法,那样应该有经营者去找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出来资产评估。

如果采用类比法,那样税务行政机关就有必要指出其对比的交易。假如对比是指该公司其他股东的交易,也须说明理由;假如对比是指类似行业公司股权转让收入,那样必须表明税务行政机关对行业范畴、地区范畴、时间周期的限制,公司中间类似或不一样要素的对比,及其得出的价格的公平公正水平、得到价钱的程序等。

不管怎样,文中觉得税务行政机关不可以凭一份“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市场参考价的函”轻率得到核定的价钱。

三、股权转让收入被税款核定的抗辩理由

公司股权转让环节中,发生计税基础偏低的情况很常见,不论是0元出让或是平价转让,因为依然应当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个税,易引发税务行政机关的高度关注并运行核准程序流程。但是,假如经营者可以说明自己具备正规依据的,能够可免于被核定的风险性。

(一)法定的正规依据抗辩

依据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定的正规依据主要包含三项:

1、被投资企业因我国政策调整,生产制造经营不佳造成低价转让股份。

2、转让给另一半、爸爸妈妈、儿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妹,或担负立即养育或是赡养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或是赡养人。

3、股权激励计划中转让给员工的限售股。

对于第四项兜底条款的其他有效情况,基本上结合实际很为难税务行政机关所认可。

事实上,文中觉得该要求针对“正规依据”的规定过度狭小,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足充裕,尽管建立了兜底条款,但税务行政机关为保障我国税款的收益,多不认同。

(二)司法裁判里的正规依据现状

依照文中针对税款核准正规依据的裁判员查找看来,不拘泥于公司股权转让得话,有且只有《新疆省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维吾尔自治区地区税务局税务稽查局不服气税务行政许可一案行政再审判决书》((2015)新型监字第54号),人民法院支持了瑞城企业的正规依据,但是其理由是“避免集体性异议,缓解社会问题”,并不具备可参考价值。除此之外的其他原因,如(1)价是销售市场讨价还价所形成的、(2)价是竞拍所形成的、(3)产品本身有瑕疵和缺点、(4)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现金流量急缺必须超低价、(5)三代之外的亲戚关系等,均没有获得认可,由此可见税务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对“正规依据”掌握之严苛。

(三)对税款核准中担负税款滞纳金的抗辩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因纳税人过失造成延迟缴纳税费的,需要缴纳对应的税款滞纳金。但是,在税款核准行业,备受关心的“德案发”,即最高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确定在此案当中交纳税款滞纳金。其原因是:

第一、“被诉税务处分决定没有明确具体税款滞纳金算起时间与截止日期,也属认定事实不清。”事实上,税务行政机关在税务处理决定书或是税务处罚通知书中,经常出现疏忽注明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和截止日期的,比如在本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

这为抗辩税款滞纳金空出了室内空间。

第二、税务行政机关须对经营者延迟缴纳税费,即偷漏税、逃税的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假如税务行政机关不可以证实经营者有过错,即应该评定经营者无过错责任,进而不应当测算税款滞纳金。最高法院觉得,假如案件中纳税人和税务行政机关均无过错责任,对比因税务机关的过失少缴税款的要求,免交税款滞纳金。

四、总结:公司股权转让个人税涉及到核定的涉税风险

(一)股权转让价格稍低被核准提高计税基础风险

股权投资价格稍低,如低价位或是0元开展公司股权转让,一般会因价钱不符合正当竞争标准,与此同时违反交易市场的常情,进而遭受税务行政机关的高度关注,遭遇依照固定资产净值给予核定的很有可能。如果被查证经营者采取非法方式,如根据签署偷税漏税的办法,造成计税基础稍低,归属于虚假申报,会组成逃税。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有意藏匿收益、虚假申报,或者经通告申请不予申报的,组成逃税,由税务行政机关追讨其不交或者少缴的税金、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在依法查处逃税的过程当中,假如因为帐本材料的缺失,或是经营者拒不配合给予税务材料,税务行政机关无法核定征收的,也可以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展税款核准,提高计税基础,追讨对应的税金、税款滞纳金。

(二)公司股权转让违反规定运用定额征收风险

以往,有些地方为了增加地方税收,开设了一些具备核定征收政策、财政返还政策的“产业园区”,总体上构成了一些“税收洼地”。有些公司股权转让的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已的税赋,特意将企业迁移到以上税收洼地,享有定额征收的政策,由当地税务行政机关以一个相对较低的核定征收率征缴个人税,导致我国税款的外流。

近年来,我国全方位喊停违反规定核定征收政策,质监总局文件要求拥有股份、个股、合伙制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下称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一律可用核定征收方法计税个税,而且全面清查相对应个人社保缴纳的现象。一旦发现存有“分拆收益、变换收益特性”等情形,税务行政机关将按照逃税予以处理,出让方将面临税款滞纳金、行政罚款,乃至刑事案件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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