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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或是返卷 店家营销税务解决有差异

2022-08-08 16:52

在今年的“双十一”,各电子商务平台销量数据延续了往年的好趋势。伴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趋势,买东西折扣、“购满即减”“购满返卷”等几种促销手段早已成为常态。店家应注意,促销手段不一样,税务解决的关键点也有所差异,店家应针对不同的促销手段,清晰地开展税务解决。

“购满即减”:开税票方法至关重要

折扣销售,是商家常用的一种营销手段,一般指公司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时,为促进和增加销售总额但在产品价格上给与购方的一种价格实惠。折扣销售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表达形式:一是“立即折扣”,便是在商品或服务的售价前提下,打一个折扣优惠,按折扣优惠后价钱交易量;二是“购满即减”,也就是在消费者交易达到一定额度后,店家给予一定金额的折扣优惠,例如“满100元减10元”“满200元减20元”等,其本质都是折扣销售。

采用“立即折扣”和“购满即减”方法营销的,财务处理基本一致,即依照折扣销售开展账务处理,店家依据折扣优惠后具体获得收入,确定市场销售(运营)收益。

但是,假如开税票清算的方式不同,具体税务处理方法可能会有差别。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折扣优惠额抵扣所得税应税销售额难题通告》(国税发〔2010〕56号)要求,经营者采用打折方法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优惠额在同一张税票里的“额度”栏各自注明的,可按照折扣优惠后销售总额征缴所得税。不在同一张收据“额度”栏标明折扣优惠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名称”栏标明折扣优惠额的,优惠额不能从销售总额中扣减。

除此之外,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的通告》(税务[2016]36号)配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要求,经营者产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优惠额在同一张税票上各自注明的,以折扣优惠后合同款为销售额;不在同一张税票上各自注明的,以合同款为销售额,不可扣除折扣优惠额。

换句话说,店家如果把价款和折扣优惠额在同一张税票“额度”栏各自标明,税务解决上与账务处理一致,能够折扣优惠后合同款为销售额,测算缴纳增值税;如未在同一张税票“额度”栏标明折扣优惠额,或仅在税票“备注名称”栏标明折扣优惠额的,优惠额不能从销售总额中扣除,店家须按照折扣优惠前销售总额,测算缴纳增值税。

“购满返卷”:税会差异须关心

“购满返卷”,指顾客在购买东西或接收服务项目达到一定额度后,店家给予一定金额抵用券返还的促销手段。返还的抵用券,对顾客而言,可以从店面内取代现钱应用,协调能力比较大;对店家而言,也能将消费者留到店里循环系统交易,可显著提升销售总额。可是,抵用券不属实体,并不是服务项目。店家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应按照收取的合同款(不可以扣减抵用券的金额)做为根据,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和所得税的总收入额。

店家向消费者赠予抵用券时,不属视同销售个人行为,不必依照视同销售测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待顾客下一次买东西,并使用抵用券抵税产品合同款时,再对比“折扣销售”的规定开展税务解决。因而,店家向消费者赠予抵用券,须密切关注“购满返卷”的税会差异。

打个比方,A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实施核定征收。2021年11月1日~11月20日,A大型商场进行“交易满100元退还10元现金券”的营销活动,多买多送。该抵用券能够顾客下一次买东西,抵作现钱应用,抵用券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已经知道A大型商场本月共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130万余元(价税合计,相同),具体送出去抵用券113万余元,预估顾客将应用所有抵用券开展交易。该大型商场全部商品所得税税率为13%。假定顾客在2021年11月应用抵用券抵税79万余元,2022年1月应用抵用券抵税34万余元。那样,A大型商场应如何开展税务处理呢?

账务处理层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务会计〔2017〕22号)要求,消费后赠予抵用券,归属于顾客附带附加选购决定权的销售行为,应当评定该决定权是否构成一项重要支配权。企业提供重要权利的,理应做为单项履约义务,需在成交价平摊至此项履约义务,在客户将来履行选购决定权、获得产品管控权时,确定对应的收益。本案例中,A大型商场向顾客派发抵用券是一项重要支配权,在销售产品时,须将销售额在销售产品和抵用券之间进行平摊,将抵用券相匹配一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具体行使权力时,然后将合同负债确认为销售额。

因而,针对2021年11月的销售额,A大型商场应平摊的产品销售为[1130÷(1130 113)×1130]÷(1 13%)=909.09(万余元),平摊的抵用券市场销售为[1130÷(1130 113)×113]÷(1 13%)=90.91(万余元)。

已经知道2021年11月,消费者应用抵用券抵税了79万余元,因而,A大型商场要以已使用抵税抵用券与预估将抵税抵用券比例为载体,确定“营业成本”79÷113×90.91=63.56(万余元)。2022年1月,消费者又应用抵用券抵税了34万余元,A大型商场理应确认的“营业成本”34÷113×90.91=27.35(万余元)。

增值税的解决层面,商家在赠予抵用券时,须按照具体收取的账款,确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在消费者实际使用抵用券时,应视具体情况并参考“折扣销售”的政策规定,判断是按照折扣销售还是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修复。

如果消费者应用抵用券开展交易合乎“折扣销售”要求,且大型商场开票时,在同一张税票里的“额度”栏各自标明折扣优惠额,那样,抵用券不含税金额能够扣除大型商场当月的销售总额。换句话说,该大型商场在2021年12月开展税务申报时,应确定所得税应税销售额1130÷(1 13%)-79÷(1 13%)=930.09(万余元)。如不符“折扣销售”要求,则应按照1130÷(1 13%)=1000(万余元),明确所得税应税销售额。

(作者单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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