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总监的酬劳怎样处理才可以减少个税?
2022-08-09 16:34
难题:怎样处理才可以减少个税?
企业新聘的销售总监(和公司签订合同,交纳社保)只拿业务流程合同价*百分20(含营销费用),没有在公司报销别的任何费用。这一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所有薪资收入那一个税太高,怎样进行个人税解决才可以降低税负。
解释:
依照叙述,贵司的销售总监获得合同价20%的抽成(含营销费用),可是没有在公司报销别的任何费用,彼此这一协议书事实上早已形成了“经营承包”,即贵司将营销推广事务管理承揽给了该销售总监。
按照税法规定,该销售总监取得的酬劳,不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应该依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就是指:
1.个体户从事生产、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的,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制企业的个人合作伙伴来自地区注册的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生产制造、经营的所得的;
2.个体依规从业办校、诊疗、资询以及其它服务主题活动取得的所得的;
3.本人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承包、租赁运营及其分包、转租房取得的所得的;
4.本人从业别的生产制造、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的。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可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针对“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当由营业收入减掉经营支出得到,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制企业等一样,可是本人经营承包大部分是很难创建详细而完备的帐本等,依照目前税法规定,并没有创建帐本的可以定额征收。
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个税缴纳申请管理条例(实施)>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61号)要求,“经营所得”不会再个税缴纳范围之内,因而,大家公司不用缴纳个税。
而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税自主税务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62号)“二、获得经营所得的税务申报”要求:
个体户小区业主、个人独资投资人、合伙制企业本人合作伙伴、承揽租赁经营人本人以及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本人获得经营所得,包含以下情形:
(一)个体户从事生产、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的,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制企业的个人合作伙伴来自地区注册的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生产制造、经营的所得的;
(二)个体依规从业办校、诊疗、资询以及其它服务主题活动取得的所得的;
(三)本人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承包、租赁运营及其分包、转租房取得的所得的;
(四)本人从业别的生产制造、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的。
经营者获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运营管理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预缴税款税务申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第二年3月31日前,向运营管理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个之上获得经营所得的,选取向当中一处运营管理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本年度汇总申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而,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应提示销售总监本人先去税务局去办理承包户运营个人临时性税务备案或依照本地负责人税务局规定申请办理税务备案,有负责人税务局确定是定额征收或是核定征收的形式,再按照负责人税务局核定的月度或一季度预缴税款限期准时预缴税款,本年度终结按照规定开展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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