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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公司的进项税额转出能抵扣吗?

2022-08-10 17:02

结算公司的进项税额转出能抵扣吗?

公司清算注销时,账目仍列报有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开展后期解决?实务中,小编经常碰到结算企业将所有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立即做为成本,在所得税抵扣的现象。小编认为,这般解决非常容易给企业产生不必要税务风险。

实例详细信息

乙公司因经营不佳遭遇清算注销。结算时,账目已无库存商品和固资等非货币性资产,但列报有巨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终止生产运营的本年度,乙公司将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记入本期成本,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据乙企业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主要经营产品销售业务流程,经营地为租用而成,2020年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销售总额骤降,但租费还需正常的付款。这就导致企业营业税进项税高过销项税,从而形成了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

但通过计算,场地租赁费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仅则是账目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一部分,针对剩余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乙企业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

公司负责人觉得,做为增值税的具体责任者,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公司具体支付对价所产生的,且公司至始至终未做降低税款的分配,因此,尽管无法提供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具体的清单,但在现阶段“放管服改革”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在公司注销阶段,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应允许在所得税抵扣。

风险评估

一般来说,在公司注销前,存有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销户前还存在库存商品、固资等非货币性资产;二是销户前已经不会有非货币性资产。

在公司注销前,如果真存有非货币性资产的,必须市场销售转现或是分配给公司股东(投资人)等,从而,将也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营业税进项税额转出,先要从销项税额中抵税。

针对抵税后还有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或销户前已经不会有非货币性资产但还是有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如何开展后期解决,实务中存有不同的观点。实务中常见的一种处理方法是,结算企业将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立即记入当期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做为资产损失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第一种处理方法觉得,《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多个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05〕165号)要求,一般纳税人销户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变为一般纳税人时,其库存商品未作进项税转出解决,其进项税额转出也不予以出口退税。由此,公司注销时,其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还可以在终止运营本年度,结转成本为当期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乙企业便是由此作出了税务解决。

但是,依据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公司实际发生的与获得收益相关的、科学合理的开支,包含成本费、花费、税费、财产损失和收益性支出,准许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针对这里所指税费具体的范畴,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要求,是指企业所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容许抵扣的所得税之外的各类税费以及额外。

而融合所得税暂行规定和《财务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的通告》(财务〔2016〕36号)的规定看来,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乙企业账目列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为容许抵扣的所得税。也就是说,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不得在所得税抵扣。

另一种处理方法觉得,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资产损失抵扣政策的通知》(税务〔2009〕57号)第十条要求,企业因存货盘亏、损坏、损毁、失窃等因素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库存商品损害一起,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小编认为,做为资产损失的处理方式比较符合现行政策标准。可是,乙企业的状况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乙企业账目无库存商品和固资等实物资产,且针对账目列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且只有部分是因租用房产而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部分又无法给予清单或有效表述,把所有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直接在销账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抵扣,原因不足充足。

值得一提的是,就算乙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原因,是库存商品产生盘亏、损坏、损毁、失窃等损害,必须对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走解决,企业也必须在库存商品实际损失且开展账务处理的当初,按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开展税务解决,而不是像乙企业那样,立即记入本期成本。

提醒提议

账目列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归属于公司的一项财产。公司注销时,如果已经不会有非货币性资产,造成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没法向公司股东进行分配,那样,公司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政策的需求,依照资产损失开展相对应申请,并存留背景资料备查簿。

此外,小编在日常工作中关注到,大部分待注销企业账目尽管记录了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但无法解释其所形成的主要原因,造成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税依据欠缺有效适用,这将导致财产损失金额的认定欠缺有效根据,很有可能给企业产生风险性。鉴于此,公司必须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台账制度,清晰地做好记录并妥当储存背景资料,以可以对所得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原因开展解释和表明。

由来:我国税务报 创作者:李巍[作者单位:致同(北京市)税务师公司]



2008年9月的解释——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存在留抵限期?

问: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存在留抵限期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除该规章第十三条要求外,经营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应纳税所得额为本期销项税抵税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额。

因本期销项税低于当期进项税额不够抵税时,其不够一部分能够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税。因而,针对进项税额转出的抵税从未有过时间上的限定。

由来:安徽省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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