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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是不是缴纳增值税?

2022-08-10 17:07

合同违约金是不是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不是缴纳增值税?

解释:

违约金分为两种状况:

1.合同违约金组成“价外费用”的,那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如,交易双方的交易早已达到,可是采购方由于资产临时焦虑不安,造成付款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长晚,采购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合同违约金。此项合同违约金是在双方买卖早已达到的情形下,形成了“价外费用”,销货方必须缴纳增值税。

2.合同违约金并没有组成“价外费用”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如,彼此签订合同后,买卖并未产生,某一方因为单方面的缘故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毁约的一方位此外一方支付了合同违约金。因为此项合同违约金都是没有买卖业务流程产生,所以不能组成“价外费用”,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来: 创作者:彭怀文



2011年9月的分析——

对“合同违约金”一定要征缴所得税吗?

涉税案例

案例一:甲、乙两企业签署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某货品,所得税税率17%。合同规定,如果甲企业完全按照合同履约,而乙企业无法准时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相反,假如乙企业完全按照合同履约,而A公司无法及时送货,A公司应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

案例二:A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商品,乙公司在该产品制作过程中用了自身对外公布的保密技术。之后乙企业得知自己的保密技术被A公司泄漏,随后以甲企业违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借口把它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甲公司赔偿乙企业损害20万余元。

针对以上2个案例中涉及到的合同违约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税务工作人员觉得,但凡合同违约金一律征缴所得税。但以上公司财会人员觉得,《增值税暂行条例》里的合同违约金具备特殊的内涵,并不是对所有的合同违约金都需要征缴所得税。那样,对上述公司涉及到的合同违约金到底该不该创收所得税呢?

法理学剖析

现实中,有运营就可能毁约,有毁约就可能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担负合同违约责任就会发生经济发展利益的注入与排出,难以避免存有造成纳税时间的可能。自然,因为合同标的存有多元性,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不同类型的应税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类型的纳税时间,其中还有所得税、增值税或二者并行不悖。为了更好地讨论,下边在提及所得税时一律假定该合同标的物是涉及到所得税应纳税额货品或应税服务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确立,测算增值税额时涉及到的销售总额为经营者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向购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还以正例举的方式对价外费用的项目作出了明文规定。

依据之上要求,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合同违约金以价外费用的方式存有,但凡是合同违约金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回答是否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中做为价外费用的合同违约金具备特殊含义,其含义低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违约金。小编认为,合同违约金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才组成价外费用,进而产生增值税纳税责任。

第一,有相对应合同款存有。所说价外费用实质就是因合同款而引起的附加的费用用,具有明显的非自觉性。价外费用因合同款而产生,以合同款存有为必要条件,并没有合同款就不存在价外费用,并没有价款的价外费用是无根之水、无源之水。与合同款没有依附关系费用不可以称作价外费用,因此可能就不能作为增值税的课税收益而缴税。也要这样了解,合同款与价外费用与此同时组成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的溢价增资,只因为其中部分溢价增资的产生具备独特性,出自于独特性的考虑才以价外费用的方式发生,但只有合同款创立价外费用才存在意义,才可以与合同款一并造成纳税时间。

第二,与价款的表现对象有相匹配逻辑关系。违约金的获得必须与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具备直接或间接的逻辑关系,不然不构成所得税里的价外费用。因为如果与价款的表现对象并没有相匹配逻辑关系,就证明并不是因合同款而产生,可能就算不上所说价外费用。

第三,向购方扣除。违约金的获得一定要向购方扣除,向其他第三方(具备关系或债权债务关联的除外)或选购方位供货方收取的合同违约金一样不构成所说价外费用。

因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假如不加区分地照本宣科政策法规条款,但凡合同违约金一律征缴所得税,这是不可取的。

除此之外,在合同商谈或执行中也有确实存在违背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违背后附随义务很有可能承担的承担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类似,这种义务的被追责都有可能造成合同书某一方担负“合同违约金”或赔偿费,如果想把它归类为所得税中价外费用(赔偿费)课税,同样也需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

依据上述剖析,小编认为,在实例一中,A公司从乙企业取得的合同违约金5万余元,合乎做为价外费用计税增值税的标准,理应就取得的合同违约金收益依照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请缴纳增值税。依据进项税抵扣原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要求,A公司能够就得收益给乙企业出具增值发票。而乙企业自A公司取得的合同违约金收益5万余元,不符做为价外费用计税增值税的标准,不当作价外费用计税所得税;与此同时因不属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也不应并对征缴增值税。自然,乙企业不得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出具国税机关监管的普票;与此同时因不属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没被计税增值税,乙企业也不得出具地税局行政机关监管的普票。

在实例二中,乙企业获得赔偿费20万余元,一样不符赔偿费做为价外费用计税增值税的标准,不收取所得税;不属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也不对其征缴增值税。按规定,乙企业不得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出具国税机关监管的普票;与此同时因不属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没被计税增值税,不可出具地税局行政机关监管的普票。

由来:我国税务报 创作者:曹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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