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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货品一并收取的运输费是价外费用或是混合销售行为

2022-08-10 17:08

随货品一并收取的运输费是价外费用或是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到服务项目又涉及到货品,为混合销售。从业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家直销或是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依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部门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依照销售缴纳增值税。所指从业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家直销或是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涉及以从业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家直销或是零售为主导,并混合销售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内。

价外费用即价钱之外收取的花费,依据所得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要求,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方扣除的手续费、补助、股票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赏费、合同违约金、税款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费、代收款项、垫款账款、包装打包费、外包装房租、贮备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以及其它各种各样性质的价外收费标准。营改增政策以后,价外费用就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各样性质的收费标准,不会再注重“向购方扣除”,不会再例举价外费收费标准类别,与此同时使用了反方向枚举法,什么不属价外费用。所得税价外费用是直接划入所得税应税收入测算缴纳增值税。

随货品一并收取的运输费是混合销售行为?或是价外费用?那应该区别到底是谁所提供的物流运输:假如销售货物放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物流运输,则属于混合销售;假如是销售货物方授权委托第三方托运,销售货物方之只不过是委托扣除,则构成销售方的价外费用。但代办运输费是不是务必划入销售货物方的增值税计税基础呢?不一定!销售货物收取的垫款账款,尽管归属于价外费用,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垫款运输成本不当作增值税的价外费用:(1)托运部门的运输成本开票给买方的;(2)经营者将此项税票转交到购方的。

由来:中汇武汉市税务师公司十堰所 创作者:纪宏奎



2008年12月的案例解析——

该“运输费”是“价外费用”吗?

某县国税稽查局于2005年10月对某县中德液化气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缴税检查时,发觉企业财会人员对销售给消费者的液化石油气要以扣减拉气人运输费后体现销售额。根据公司与拉气死人签订的合同:企业对拉气人接、送液化气按每坛交给3块的花费,推行按月结算。该公司于2004年共市场销售液化石油气27000坛,由此测算企业具体支付运费为81000元。对于此事是不是理应作“收、支两道”的相对应解决?检查员各持差异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般纳税人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要以本期销项税减掉当期的进项税进行计算。销项税就是指经营者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依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测算。而销售总额就是指经营者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向购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增值税的要求,对向购方收取的各种各样价外费用中就包括运送装卸费等。因为公司向消费者扣除气款时,包含应付款拉气死人运输成本一并向用户扣除。而且所得税还规定,对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价外费用:

1、托运部门的运输费税票开给购料方;

2、由经营者将此项税票转交到购料的。而承担运输的拉气死人并没有将运输费税票独立开给消费者,都没有转送的举动。因此,市场销售中应当将支付给拉气人运输费一并做为收入计算征缴所得税,对支付给拉气人运输费,企业需作“营业成本”(或“营业费用”)解决。

与此同时,增值税的销售总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因此在确定增值税销售额时,应先价外费用合拼销售总额后也是未税的。假如其价外费用是价税合拼收取的,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该公司2004年度底无留抵进项税额,从而觉得:该公司应补交所得税:81000÷(1 17%)×17%=11769.23元。而且觉得该公司的个人行为已构成逃税,还应当处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所售卖的液化石油气只有看作对拉气死人销售业务,或者说是对拉气人的一种“批发价”。由于:企业每销一坛气例如公司制标价为70元,企业仅按67元向拉气死人开展清算(而并非是企业立即向用户扣除70元后向拉气死人付款3元运输费)。销货款是通过拉气死人立即向消费者扣除。因此,公司向消费者即拉气死人收取的每坛气的所有合同款便是67元,对每坛3块的运输费收益是由拉气死人取得的,且不应当将拉气死人获得收入做为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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