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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搜索无果,资产当日出入,判定虚开发票

2022-08-11 16:56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乌鲁木齐税务局税务稽查局有关送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示〔2022〕8号 2022年1月26日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装饰建材经销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区对自己的企业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内犯罪事实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人员到你公司注册登记详细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华凌市场*****4号)查无此企业,与此同时与公司法人代表张国民(手机150*****213)联络无果,又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到你公司注册的公司注册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华凌市场百货商店5排 4号)被退还,《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税稽罚〔2021〕196号)没法送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公告,始行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法院公告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去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乌鲁木齐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8室领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书面形式文字。

详细地址:乌鲁木齐东湖大道北143号208室

联系方式:0991-4666***手机联系人:张**艾米迪**.***

配件: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乌鲁木齐税务局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税稽罚〔2021〕196号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装饰建材经销部:

经我区(所)于2020年10月9日起对自己的企业(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号),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内缴纳税费状况开展安全检查,你(企业)存有犯罪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所示:

一、犯罪事实及直接证据

你企业向新疆城建(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总共出具3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额度总计291,862.02元,税款总计8,755.98元,价税合计300,618.00元,且未报。

核查,新疆城建(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向你企业汇到账款后,基本上同日进、同日或是几日内转出至本人董某某卡上,资金流入出现异常;现场搜索也未果;且下游企业新疆城建(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从个人董某某处购料,钱款支付给董某某本人,却从你企业获得税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票。

以上犯罪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由中国基本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省区别公司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账、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证据资料影印件为证。

二、处理决定

根据你企业为他人出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确定对自己的企业处50,000.00元罚款。

之上应交账款总共50,000.00元。限你(企业)始行认定书送到之日起15日内到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税务局交纳进库。期满不交罚款,我区(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策不服气,能够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乌鲁木齐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对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往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履行的,我区(所)有权利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或是申请办理老百姓法院执行。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乌鲁木齐税务局税务稽查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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