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三甲医院医疗收入是否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022-08-11 16:57
公立三甲医院归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在我国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也同样是归属于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公立三甲医院归属于非盈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现行的诊疗体制下,公立三甲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医疗服务收入。那么对公立三甲医院按规定规范收入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呢?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税款政策的通知》(税务[2000]42号)要求:“对非盈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税各类税款。不按照国家法规价钱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可享有此项现行政策。健康服务就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开展安全检查、确诊、医治、恢复和给予疾病防治、接产、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的服务项目,以及与这种服务项目相关的给予药物、医用材料器材、急救车、医院病房酒店住宿和膳食的业务。”从该文件规定看来,医疗服务收入免税各类税款理应包含所得税,换句话说,非盈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归属于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可是却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所得税法,依据税务[2008]1号要求:“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政策优惠之外,2008年1月1日以前实施的其他公司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一律废除。各地、各个部门一律不得滥用权力制订所得税的政策优惠。”税务[2000]42号明显是2008年1月1日以前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依照该文档,此项公司所得税减免理应全自动废除。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非营利性组织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税务〔2009〕122号)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以下收益为免税收入:(一)接纳别的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益;(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补贴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补助收入,但是不包含因购买服务获得收入;(三)依照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行政机关要求收取的会员费;(四)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益;(五)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并没有颁布非盈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价钱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而且《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国税发[2012]53号)第三条要求:“对非盈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价钱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税各类税款(2008年1月1日之后,不包含所得税)。”因而,非盈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价钱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归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测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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