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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手册 促转换”栏目之六:职位科技创新转化利润分配操作说明和经典案例

2022-08-11 16:59

为增加《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称“《条例》”)贯彻落实幅度,提高现行政策精确送到率,北京推动科技创新转化审议融洽联席会议公司办公室最近编写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各地科技创新中心”“创业创新北京中关村”公众号会以栏目方式陆续推出“操作说明和经典案例”相关知识,以扩张《条例》社会影响力,激起广大人民群众科研成果创新和转换机械能,加快科研成果向实际生产主力转换,助推北京市加速国际性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建设。

今天发布第六篇“职位科技创新转化利润分配”。

职位科技创新转化利润分配

01六类人员获得科技创新转化盈利

注:

本一部分参照某中间在京高等院校具体实例制订,各高等学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中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称“《转化法》”)、《条例》有关规定,融合本公司科技创新转化有关管理条例及单位、学院等等级设定开展进一步调节。

(一)适用对象

政府部门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根据文档

《转化法》(2015年修定);

国务院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条例》(北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示〔十五届〕第19号)。

(三)基本原则

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隶属研究与开发组织、高等学校等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内设机构)实职领导干部,及其以上工作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实职领导干部,是科研成果的重要进行人或者对科技创新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转化法》的规定得到红包奖励,正常情况下不可获得股权激励计划。别的出任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是科研成果的重要进行人或者对科技创新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转化法》的规定得到现钱、股权或是出资比例等奖励和酬劳。

对出任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转化利润分配推行公开公示规章制度,不可滥用职权侵吞别人科技创新转化盈利。

(四)审理单位

各单位科技创新转化监督机构。

(五)互动问答

问:科研成果进行人们在任副院级领导人员时得到股权奖励,但升职院级实职以后,按照规定院级实职不可以拥有股份,应怎样处理?

答:中办国办《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提出要研究探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领导人员实职任前在科技创新转化中获得股权的股权代持规章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科研院所、高校的实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间管理方法的干部,所在单位中担任公司法人的实职领导干部,在担任任职前因后果科技创新转化得到的股权,就职后需及时给予出让,逾期未转让的,任职期内限制交易。限定股权投资的,在自己不出任以上职位一年后限制解除。

02职位科技创新转化红包奖励个税政策优惠

注:

科技创新转化红包奖励就是指企业在取得科技创新转化收益三年(36个月)内奖赏给科研人员的现金。非盈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分批获得科技创新转化收入的,以每一次具体获得日期为标准。

享受政策须签署技术合同,并且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获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一)适用对象

非盈利性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中进行或转换此项职位科研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二)办理手续

进行职位科技创新转化,申请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手续;

对本公司科研人员获得职位科技创新转化红包奖励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企业向对进行、转换职位科研成果作出重要贡献工作人员派发红包奖励,个税由单位代收代缴。企业向科研人员派发红包奖励,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先本期红包奖励收益额度与当月薪水、薪酬合拼,全额的记入“总收入额”列,并将红包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政策所得的”列,并且在备注标明“科研人员红包奖励免税政策一部分”字眼,由此以“总收入额”扣减“免税政策所得的”以及相关扣减后的余额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科研人员派发职位科技创新转化红包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报《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单位资质原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科技创新转化技术合同、科研人员红包奖励公示材料、红包奖励公示结果文档等相关资料自主留存备查。

(三)根据文档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国家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8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30号);

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

(四)基本原则

申报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单位资质:依规批准设立的非盈利性研究与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具体包括我国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科研人员:企业中进行或转换职位科研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相关负责人信息内容应按照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五)提交材料

填写原材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办理备案原材料:《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留存备查原材料:单位资质原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也包括科技创新转化技术合同、科研人员红包奖励公示材料、红包奖励公示结果文档等。

(六)审理单位

各单位科技创新转化监督机构、财务会计单位,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

(七)申请办理时长

派发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型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八)互动问答

1.信息公开包括哪些内容?

答:信息公开应依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有关要求进行。公示信息理应包括科技创新转化信息内容、奖赏人员名单、红包奖励信息内容、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内容、公示期限等内容。在其中,科技创新转化信息内容包含转化的科研成果的名称、类型(专利权、电子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案专利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技术优良品种及其他)、转换方法(出让、批准)、转换收益及获得时间等;奖赏人员名单包含得到红包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进行和转化科研成果做出的贡献情况等;红包奖励信息内容包含科研成果红包奖励总金额,红包奖励派发时间等;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内容包含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备案情况等。

我国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各自指什么?

2.答: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国家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8号),我国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运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含中央与地方隶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1)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备案,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针对民办非营利性科研院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归属于科研与科研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畴。对经营范围存有争议的,由税务行政机关转请县市级(含)之上高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针对民办非营利性高等院校,应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述学校类型为“高等院校”。

(3)经评定获得所得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政策资质。

3.申请办理科技创新转化红包奖励个税免减办理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答: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30号),申请办理科技创新转化红包奖励个税免减办理备案必须如下所示原材料:

(1)网上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报《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 表》;

(3)单位资质原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科技创新转化技术合同、科研人员红包奖励公示材料、红包奖励公示结果文档等留存备查。

4.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是指什么?具体到哪里办?

答:在北京市,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就是指单位所在地的区税务局。享有有关税收政策必须到区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各个区办税大厅联系电话可以通过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201/201906/t20190627_390983.shtml查询。

03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注:

递延纳税就是指经营者依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延迟一定限期交纳。递延纳税虽不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但纳税期的延迟能使经营者无偿使用该笔账款且不需支付利息,有益于资金的资金周转。在本现行政策中,递延纳税就是指纬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投资入股本期可暂时不缴税,容许递延到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掉科技成果原值和有效税金后差值测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地区推行核定征收的法人企业及个人。

(二)办理手续

公司或个人以专利技术项目投资,取得被投公司股权;

公司可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结束后初次预缴税款申报时,将相关知识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自己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地区企业并挑选递延纳税的,被投资管理公司应当获得科技成果并支付股份之次月15日内,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科技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科技成果项目投资入股协议、科技成果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根据文档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务〔2016〕101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62号)。

(四)基本原则

企业及本人享受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电子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案专利申请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技术优良品种,及其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明确的其他科技成果;

被投资企业:境内居民公司;

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经营者将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获得该企业个股(权)的举动,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溢价增资应全部为个股(权);

公司或个人可以选择再次按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也可选择可用递延纳税政策优惠;挑选科技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纬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投资入股本期可暂时不缴税,容许递延到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掉科技成果原值和有效税金后差值测算交纳所得的;

公司或个人挑选可用以上任一项现行政策,均容许被投资企业按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后的评估值进账并且在所得税前摊销费扣减。

(五)提交材料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科技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科技成果项目投资入股协议;

科技成果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六)审理单位

各单位科技创新转化监督机构、财务会计单位,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

(七)申请办理时长

所得税递延纳税:投资完成后初次预缴税款申报时,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个税递延纳税:应当获得科技成果并支付股份之次月15日内,由被投资企业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八)互动问答

递延纳税计税基础怎么计算?

答: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务〔2016〕101号),递延到转让股权时缴税,应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掉科技成果原值和有效税金后差值测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04科研人员得到股权奖励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

注:

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是指科研人员领取奖励时,因为股份并没有转现造成现金流量欠缺,临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到得到年底分红或转让股权时(具有一定现金流量),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编内正式职工。

(二)办理手续

执行科技创新转化合同书,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得到被项目投资公司股权;

依照科技成果转化利润分配计划方案对技术人员开展股权奖励;

按照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33号)要求,将职位科技创新转化为股权、投资比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是得奖工作人员,需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型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申报《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科技成果价值分析汇报、股权奖励文档及其他证明文件由奖赏企业留存备查。

(三)根据文档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33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5号)。

(四)基本原则

研发机构、高等学校转换职位科研成果以股份公司或出资比例等股份方式给与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纬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得奖人按股权、出资比例得到年底分红时,并对所得的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得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并对所得的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资产原值为零。

(五)提交材料

办理备案原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留存备查原材料:科技成果价值分析汇报、股权奖励文档及其他证明文件。

(六)审理单位

各单位科技创新转化监督机构、财务会计单位,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

(七)申请办理时长

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型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

(八)互动问答

1.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征税了没有?

答:并不是。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确立,在得奖人按股权、出资比例得到年底分红时,并对所得的按“贷款利息、股利分配、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得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并对所得的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资产原值为零。

2.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人员得到股权奖励,怎样可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以职位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对其进行、转换职位科研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酬劳的,科研人员因而得到股权奖励(包含股票和出资比例),应当可用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和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要求,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公司的科研人员因科技创新转化得到股权奖励,怎样可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应当可用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务〔2016〕101号)。该通告规范,非上市公司授于我们公司员工的个股期权、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奖励,符合要求条件的,纬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可推行递延纳税政策,上市企业授于个人个股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奖励,纬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本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约束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生效日,在不得超过12个月的时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典案例

实例1:中国医科院药物研究所开设科技创新转化股票基金,将技术创新工作人员列入鼓励范畴

【引言】

中国医科院药物研究所积极推进科技创新转化盈利政策改革,根据制订动态性经费预算分配机制、开设科技创新转化股票基金,加大对科技人员、技术创新人员的转换鼓励,构成了科技人员与技术创新工作人员协作转化的稳步发展。

《条例》确立规定,科研成果进行企业持有的职位科技创新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进行、转换此项科研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酬劳。但实际操作中,高校院所更加重视针对科技人员的奖赏,对技术创新人员的鼓励分派兼具不足,造成技术创新人员的积极性不高、自觉性较弱,不益于科技创新转化工作进行。为促进科技人员与技术创新工作人员产生稳步发展,中国医科院药物研究所(下称“药物研究所”)作出了有利的探索。

药物研究所成立时间1958年,归属于中国医科院,是国家重点药物研究组织之一。药物研究所在确保科研团队享有转换产生收益前提下,大力开展完善体制机制,创建合乎药物研究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转化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了激起科研团队主动性的动态开发设计经费预算分配原则和技术创新工作人员激励制度。

药物研究所融合药物研发特点及工作实际,数次修定《药物研究所科技开发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对所内科技创新转化分配机制作出调整,并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动态性经费预算分派管理体系,根据制度保障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动态性经费预算分派管理体系是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成所内提留、课题经费和个人奖励三部分,课题经费归科研团队再次开发设计应用,个人奖酬劳做为红包奖励立即奖赏给精英团队,所内提留占比依据课题经费和个人奖励的总占比作出调整,最少只收10%。在动态性经费预算分派体系里,科技人员可以根据新项目的研发应该选择最适合的奖赏分配方案。

除此之外,药物研究所还建立了科技创新转化股票基金,构建对于技术创新人员的激励制度。药物研究所制订的《药物研究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从科技创新转化收益中提取1%做为科技创新转化股票基金,用以奖赏对推动科技创新转化有贡献的技术创新工作人员。药物研究所开发设计处根据实际参加科技创新转化的人员及部门制订科技创新转化股票基金分配方案,汇报优点办公会审批并实施分派。药物研究所早已连续两年给与参加科技创新转化的技术创新工作人员红包奖励,以嘉奖他们在科研课题服务项目、知识产权贯标、技术转移转化有关工作上的优秀表现。现此项内部结构奖励基金的分派早已常态,迄今一共有70余名从业科研项目管理的技术创新工作人员得到红包奖励,年平均奖赏总额超50万余元。

在科技人员和技术创新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近些年药物研究所科技创新转化工作中获得了大幅度发展,年平均签署技术合同130多项,技术交易额过亿人民币。

【案例启示】

科技创新转化涉及到好几个行为主体,不仅有科技人员,也有所为科技创新转化给予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国外、非洲等国家的高校院所在分派科技创新转化盈利时,一般会兼具科技人员、转换工作人员和管理者等各方面的权益。当地高校院所在分派转换盈利时,大多数采用单位和科技人员按比例分配的形式,别的参与者的利益无法获得有效确保。药物研究所将参加转化的科管工作人员列入奖赏范畴,有益于合理安排科技人员、转换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者在科技创新转化利润分配中比例,进一步激发转换工作人员参加科技创新转化的工作热情,非常值得各高校院所参考。

实例2: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自主创新科技创新转化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科技人员“能者多劳”合情合理也有效

【引言】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不断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出发点的科技创新转化利润分配体制,大力加强政策学习,积极主动贯彻落实职位科技创新转化红包奖励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政策,构成了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气氛。

为全面确保创新主体合法权利,激起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情,《条例》明文规定,科研成果进行企业持有的职位科技创新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进行、转换此项科研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酬劳。与此同时,《条例》还确定了相关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政府部门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科技创新转化带来了法律保障。

借助《转化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下称“北医三院”)充足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建立了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利润分配内控管理方法:明文规定科技创新转化到帐经费预算收益的70%可以作为本人及团队的奖酬劳,并由转换项目经理进行分配,给与项目经理充分的分派管理权;关键进行人奖酬劳比例不低于到帐经费预算收益的35%;到帐经费预算的15%列入部门横着研发经费管理方法,作为后面项目研发;剩下15%上缴医院门诊统一操纵。

除此之外,北医三院紧紧围绕科技创新转化管理方法、流程优化、科研经费管理、分派管理方法、信息公开等内容,创建规范化的分派流程和管理方案,确定了申请期内申报备案申请、单位资质原材料、转换合同书、公示材料等相关资料存留办理备案规定,保证科研成果信息和奖励情况获得公示公告,根据公布、透明色制度保障了科技人员成功得到科技创新转化盈利。截止到2021年7月,北医三院进行130项发明专利转换,出让额度总计近2亿。在其中到帐盈利总共3427万余元,已全部依据利润分配规章制度进行奖金分派。

北医三院积极开展学习研究《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政策,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积极主动在相关税务部门进行办理备案,使科技人员进一步体验到政策利好。依据“职位科技创新转化收益中给与科研人员的红包奖励,可减征50%记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北医三院已经完成的转换利润分配中,有近1200万余元红包奖励享有了该减税降费,总计免减个税240万余元。

【案例启示】

北医三院在科技创新转化层面开拓进取、体制机制创新,为科技创新转化搞好管理与服务,领悟了一批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一是以现行政策到执行分派给与科技人员确保,支持科技人员根据科技创新转化得到合理收入,使科技人员收益与实际奉献相符合,合理增强了众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二是先试先行,积极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方法,让政策优惠切实落实,鼓励大量科技人员投身于科学研究。

信息来源:国际性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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