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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与应纳税额以及销售数量的确定

2022-08-12 17:09

税目

注意

已取消汽车轮胎、酒精、气缸容量不满250毫升的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铅蓄电池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考点

应纳税额

注意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同一环节既征收消费税又征收增值税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一般下是相同的(用于“换投抵”除外)。

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特殊情形销售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记忆提示】 “换、抵、投”按最高销售价格。

(三)品牌使用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费税。

(四)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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