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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的增值税解决

2022-08-15 16:5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要求,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到服务项目又涉及到货品,为混合销售。从业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家直销或是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依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部门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依照销售缴纳增值税。此条所指从业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家直销或是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涉及以从业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家直销或是零售为主导,并混合销售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内。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给予服务是由同一经营者完成,合同款是以一个购方取得的。在其中,服务是指交通业、建筑行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艺术体育业、服务业、服务行业税收分类征缴范围的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税率依照主营业务征收率明确。

混合销售的除外情况: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彩钢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前提下给予工程建筑、售后服务,应分别计算货品和建筑服务的销售总额,各自可用不同类型的征收率开票。即自产货物 建设工程服务项目,应分别计算,征收率为13% 9%。而对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自产自销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售后服务还有更特殊的要求:应分别计算机械设备和售后服务的销售总额,售后服务可以按甲供工程挑选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自产自销机械设备 售后服务,经营者能选13% 9%,还可以选择13% 3%。而对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购入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售后服务,如果已经依照混合销售的相关规定,分别为计算机械设备和售后服务的销售总额,售后服务可以按甲供工程挑选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各自计算了,经营者能选13% 3%,自然还可以选择13 9%;未各自核算的,依照主营业务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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