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以地区房地产对分公司增资扩股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022-08-15 16:59
探讨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假如香港企业以持有的地区大型商场项目投资到境内居民公司,能可用什么税收政策?
尚未论述这类增资方式是否可行,大家简易总结一下税收难题,如有不对欢迎指正。
1、所得税不可以享有独特性税务解决。这种方法目前看不符59号公告第七条有关规定,假如是法人企业因其有着的资产或股份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同时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能够可用。
2、所得税。假如合乎“在重大资产重组环节中,根据合拼、公司分立、售卖、换置等形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其与其说相关联的债务、债务和人力资本一并转让给别的个人和单位,在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资源使用权转让个人行为,不收取所得税。",不过也存有2个异议,一是否属于文档列举的重新组合方式,项目投资是否算售卖、换置等方式?二是是否满足其相关联的债务、债务和人力资本一并出让,假如大型商场及其关联的员工、业务流程、债务、债务等一并出让是否算?
3、土地增值税。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要求,企业、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业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并对将房产迁移、变动到被投资的公司,暂时不征土地增值税。假如此案彼此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香港企业能否可用呢?目前看并不存在不适合要求,但较大异议都是是否满足目前法律法规不足为据的“改制重组”,非居民企业项目投资,可能和改制重组确实是有距离的,尤其全是民营企业的现象,假如是国资背景,不知道是否有经典案例?
此外应注意,21号公告第一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整体改制,对改革前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房屋建筑以及附属物迁移、变动到改革后公司,暂时不征土地增值税。这里该是限制国内公司。
4、房产契税不好。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17号第十条要求,本公告所指公司、企业,就是指按照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开设并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企业。即便合乎“总公司以土地资源、房屋权属向其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视作划拨,免征契税。”但总公司并不是地区公司,无法满足免税条件。
5、合同印花税。税务[2003]183号要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准许改革的企业企业因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于贴花纸。大部分也难以可用。
之上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合同印花税等几个税收税收优惠政策的享有,又涉及到对改制重组的定义,但遗憾的是现阶段各税收对于此事的定义都不足为据,实际操作上也会深陷有理说不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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