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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绿色发展理念税金政策优惠引导

2022-08-15 17:00

适用绿色发展理念税金政策优惠引导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国家民族将来。为助力社会经济发展全方位绿色转型,实行绿色发展发展战略,我国从适用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环保、激励资源循环利用、促进低碳产业发展趋势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适用绿色发展理念的税金政策优惠。

一、适用生态环境保护

为减少关键污染物排放,有效管理环境风险,我国全力支持生态环境治理建设项目,促使公司加速生态环境保护机器设备更新改造,推动空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环境发展趋势。具体包括:

(一)生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

1.从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的按时减免企业所得税

2.购买用以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设备的投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推行企业所得税税额税收抵免

3.从业污染治理的第三方公司减征15%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4.公司工业区之外的公共性绿化用地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环境保护税金特惠

5.基本建设市政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项目免税环境保护赔偿费

6.依照水土保持规划进行水土流失治理主题活动免税环境保护赔偿费

二、推动绿色环保

为加强环境安全管理与整治,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抗压强度,降低现代化、城镇化建设对绿色生态环境的作用,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现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确保住户供暖采暖、推动电池制造、装饰建材等行业生态化更新改造、推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适用新能源汽车船应用、激励污染物质集中化安全性处理等多个方面执行了一系列政策优惠,不断改善气体、水环境质量,合理监管土地污染。具体包括:

(一)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7.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暂免征缴所得税(货品)

8.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暂免征缴所得税(服务项目)

9.节能服务公司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的按时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供暖企业税收优惠

10.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取暖费收益增值税免税

11.为居民供暖的供热企业所使用的工业厂房免征房产税

12.为居民供暖的供热企业应用的土地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绿色环保充电电池、建筑涂料税收优惠政策

13.绿色环保充电电池免税所得税

14.绿色环保建筑涂料免税所得税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

15.灌溉商品增值税免税

16.从业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的按时减免企业所得税

17.购买用以节能节水专业设备的投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推行企业所得税税额税收抵免

(五)新能源汽车船税收优惠政策

18.新能源汽车船免税车船使用税

19.节能环保汽车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20.新能源车免缴汽车购置税

(六)节约用水税收优惠政策

21.拿取废水处理中水回用免税水资源税

22.抽水蓄能发电取自来水免税水资源税

23.油田排水管道经分离出来净化处理后在封闭式管路回注的免税水资源税

(七)污染物质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

24.农业排出污染物质免税环境保护税

25.城乡一体化废水集中统一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集中统一处理场地排出污染物质免税环境保护税

26.排出应纳税额空气污染物或是水污染物的质量浓度小于我国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规范减免环境保护税

三、激励资源循环利用

进行资源循环利用,提升网络资源利用率,是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确保网络资源提供安全性的重要环节,针对减轻资源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管束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我国不断加大资源循环利用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对废料开发利用、废水生活垃圾处理、矿物资源高效率运用、水利工程建设等多个方面扶持政策,着力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全方位绿色转型。具体包括:

(一)资源循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7.新型建筑材料所得税即征即退

28.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29.开发利用网络资源生产产品获得收入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益

30.运用废旧动植物油生产制造纯生物性柴油免税所得税

31.运用废矿物油制造的工业生产燃料免税所得税

32.承担荒地、荒山、荒滩用以农、林、牧、渔业养殖免征契税

33.开发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免税环境保护税

(二)废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

34.污水处理站制造的中水回用所得税即征即退或增值税免税

35.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增值税免税

36.废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增值税免税

37.土地税增值税免税

(三)矿产资源开采税收优惠政策

38.煤炭开采公司抽采的煤成(层)气免税资源税

39.衰退期煤矿开采的矿产减免资源税

40.充填开采换置出的煤碳减免资源税

41.采掘共伴生矿免减资源税

42.采掘低品味矿免减资源税

43.采掘尾矿库免减资源税

44.页岩气减免资源税

(四)水利工程建设税金特惠

45.我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大城市维护建设税

46.我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税教育附加费

47.水利水电工程占用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

四、促进低碳产业进步

电力能源需求与供给有关主题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积极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与工作,及其加快建设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根据加大对太阳能发电、风力、水可、核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合理井然有序促进按期完成碳达峰、碳排放交易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保驾护航。具体包括:

(一)清洁发展机制股票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新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48.我国清洁发展机制股票基金获得收入免交所得税

49.执行清洁发展机制新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风速、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核电厂产业链税金特惠

50.风能发电所得税即征即退

51.水电厂一部分商业用地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2.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自发性自耗电量免交我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3.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自发性自耗电量免交可再生资源电费额外

54.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自发性自耗电量免交大中型水库移民投资中后期帮扶股票基金

55.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自发性自耗电量免交农网还款资产

56.核电厂一部分商业用地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配件:

1.适用绿色发展理念税金政策优惠引导选编.pdf

2.适用绿色发展理念税金政策优惠文件名称.pdf

适用绿色发展理念税金政策优惠引导

一、适用生态环境保护

(一)生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

1.从业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的按时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有行为主体】

从业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公司

【特惠具体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的,自新项目获得第一笔制造营业收入隶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税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有标准】

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新项目,涉及公共性废水处理、公共性生活垃圾处理、沼液综合开发运用等。项目的条件和范畴依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实行。

企业从事归属于《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实施)的通知》(税务〔2009〕166号)和《财务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垃圾填埋场沼气工程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实施)〉的通知》(财务〔2016〕131号)中文件目录要求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新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进入了折扣优惠的,可按照政策规定再次享有至到期才行;企业从事归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要求范围的生态环境保护新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第一笔制造营业收入,可以从剩余期限享有优惠政策至到期才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实施)的通知》(税务〔2009〕166号)

4.《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垃圾填埋场沼气工程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目录(实施)〉的通知》(财务〔2016〕131号)

5.《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2021年版)〉及其〈资源循环利用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条

2.购买用以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设备的投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推行企业所得税税额税收抵免

【享有行为主体】

购买用以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设备的企业

【特惠具体内容】

公司购买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设备的,该机器设备的投资成本的10%能从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税收抵免;当初不够税收抵免的,能够在以后5个缴税年度结转税收抵免。

【享有标准】

具体购买并本身具体交付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业设备。公司购买以上专业设备在5年之内出让、出租的,理应终止享有公司所得税减免,并补交早已税收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环保部关于做好节能节水和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设备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务〔2017〕71号)

3.从业污染治理的第三方公司减征15%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享有行为主体】

受污水处理企业或政府部门授权委托,承担自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含全自动持续检测设备)运营维护的企业

【特惠具体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止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业污染治理的第三方公司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预防公司)减征15%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享有标准】

第三方预防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依规注册的法人企业;

2.具备1年及以上连续从事自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经营实践活动,且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3.具备最少5名从业本行业工作中并且具有环境保护对口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是最少2名从业本行业工作中并且具有环境保护对口专业高端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检验能力,有着已有试验室,仪器设备配备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之内基本污染物质指标值的检测要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使污染物排放指标值可以持续平稳做到我国或是地区规定的环保标准规定;

7.具有较好的纳税信用等级,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没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政策依据】

1.《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有关从业污染治理的第三方公司所得税政策难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2.《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加一部分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4.公司工业区之外的公共性绿化用地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有行为主体】

公司工业区(包含生产制造、办公室及住宅区)之外的公共性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生态公园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特惠具体内容】

对企业工业区(包含生产制造、办公室及住宅区)之外的公共性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生态公园商业用地,暂免征缴土地税。

【享有标准】

公司工业区(包含生产制造、办公室及住宅区)之外的公共性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生态公园商业用地。

【政策依据】

《我国税务局关于做好〈有关土地税多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局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

(二)环境保护税金特惠

5.基本建设市政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项目免税环境保护赔偿费

【享有行为主体】

基本建设市政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项目的环境保护赔偿费交纳扣缴义务人

【特惠具体内容】

基本建设市政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免税环境保护赔偿费。

【享有标准】

基本建设市政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6.依照水土保持规划进行水土流失治理主题活动免税环境保护赔偿费

【享有行为主体】

依照水土保持规划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环境保护赔偿费交纳扣缴义务人

【特惠具体内容】

依照水土保持规划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税环境保护赔偿费。

【享有标准】

依照水土保持规划进行水土流失治理主题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六)项

二、推动绿色环保

(一)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7.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暂免征缴所得税(货品)

【享有行为主体】

执行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特惠具体内容】

节能服务公司执行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货品转让给用能公司,暂免征缴所得税。

【享有标准】

1.节能服务公司执行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相关技术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质监总局和国家规范化管理联合会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注:该细则已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取代,相同)规定的技术标准;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公司签署《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书,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合乎《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质监总局和国家规范化管理联合会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促进能源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8.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增值税免税(服务项目)

【享有行为主体】

执行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提供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特惠具体内容】

节能服务公司执行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增值税免税。

【享有标准】

1.节能服务公司执行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相关技术,理应合乎国家质量监督质监总局和国家规范化管理联合会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标准。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公司签署环保节能经济效益共享型合同书,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的通告》(财务〔2016〕36号)配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项

9.节能服务公司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的按时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有行为主体】

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特惠具体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执行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合乎企业所得税税法相关规定的,自新项目获得第一笔制造营业收入隶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税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依照25%的规定征收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有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及其与其说签署环保节能经济效益共享型合同的用能公司,执行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相关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解决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体系合同书具体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开支,均可以在预估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不会再区别服务费用和财产合同款开展税务解决;

(2)能源管理体系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公司的因执行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产生的资产,按折旧费或摊销费到期的资产开展税务解决,用能公司从节能服务公司接纳相关资产的计税依据也应按照折旧费或摊销费到期的资产开展税务解决;

(3)能源管理体系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公司办理相关资产的所有权迁移时,用能公司已付款的资产合同款,不会再再行记入节能服务公司收入。

2.“满足条件”就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高于100万余元,且可以直接给予用能情况确诊、节能环保项目设计方案、股权融资、更新改造(包含工程施工、安装设备、调节、工程验收等)、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执行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相关技术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质监总局和国家规范化管理联合会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标准;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公司签署《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书,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合乎《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质监总局和国家规范化管理联合会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执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合乎《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实施)的通知》(税务〔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更新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执行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投资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有着匹配的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优秀人才,具备确保新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转的水平。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公司间的业务往来,理应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扣除或是付款合同款、花费。

4.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新项目相关的资产,是与公司其他资产分离计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分类账。

5.节能服务公司与此同时从业可用不一样税收优惠政策工资待遇项目的,其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新项目理应独立测算收益、扣减,并有效平摊公司的成本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促进能源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2010〕110号)第二条

(二)供暖企业税收优惠

10.供热企业取得的取暖费收益增值税免税

【享有行为主体】

供热企业,即供热产品研发企业及供热产品经营公司。供热产品研发企业包括技术专业供热企业、混合销售供热企业和自供暖企业。

【特惠具体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完毕,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住户)供暖取得的取暖费收益增值税免税。

【享有标准】

1.向住户供暖取得的取暖费收益,包含供热企业直接向住户收取的、根据其他部门向住户收取的和由单位代住户缴纳的取暖费。

2.增值税免税的取暖费收益,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根据供热产品经营企业向住户供暖的供热产品研发公司,应当根据供热产品经营公司具体从住户取得的取暖费收益占该经营企业取暖费全年收入比例,测算免税的增值税。

3.供暖期,就是指当初后半年采暖逐渐至第二年上半年度采暖结束的期内。

4.享受优惠现行政策的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持续供热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惠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加一部分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11.为居民供暖的供热企业所使用的工业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有行为主体】

供热企业,即供热产品研发企业及供热产品经营公司。供热产品研发企业包括技术专业供热企业、混合销售供热企业和自供暖企业。

【特惠具体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住户供暖扣除取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暖所采用的工业厂房免征房产税。

【享有标准】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住户供暖取得的取暖费收益占所有取暖费收入的占比,测算免税的房地产税。

2.对混合销售供热企业,视其供暖所采用的工业厂房与其它经营活动所采用的工业厂房能否区别,依照不一样方式测算免税的房地产税。能够区分的,并对供暖所使用工业厂房,按向住户供暖取得的取暖费收益占所有取暖费收入的占比,测算免税的房地产税。无法区分的,并对所有工业厂房,按向住户供暖取得的取暖费收益占其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测算免税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暖企业,按向住户供暖总建筑面积占总供暖总建筑面积比例,测算免税供暖所采用的厂房的房地产税。

4.享受优惠现行政策的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持续供热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惠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加一部分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12.为居民供暖的供热企业应用的土地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有行为主体】

供热企业,即供热产品研发企业及供热产品经营公司。供热产品研发企业包括技术专业供热企业、混合销售供热企业和自供暖企业。

【特惠具体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向住户供暖扣除取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暖所采用的土地资源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有标准】

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住户供暖取得的取暖费收益占所有取暖费收入的占比,测算免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混合销售供热企业,视其供暖所采用的工业厂房及土地资源与其它经营活动所采用的工业厂房及土地资源能否区别,依照不一样方式测算免税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够区分的,并对供暖所使用工业厂房及土地资源,按向住户供暖取得的取暖费收益占所有取暖费收入的占比,测算免税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区分的,并对所有工业厂房及土地资源,按向住户供暖取得的取暖费收益占其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测算免税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自供暖企业,按向住户供暖总建筑面积占总供暖总建筑面积比例,测算免税供暖所采用的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优惠现行政策的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持续供热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惠政策的通知》(税务〔2019〕3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加一部分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三)绿色环保充电电池、建筑涂料税收优惠政策

13.绿色环保充电电池免税所得税

【享有行为主体】

生产制造、委托加工物资和进口无汞原电池反应、金属氢化物镍电瓶(又被称为“氢镍电瓶”或“镍氢电池电瓶”)、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氢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的单位和个人

【特惠具体内容】

对无汞原电池反应、金属氢化物镍电瓶(又被称为“氢镍电瓶”或“镍氢电池电瓶”)、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氢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税所得税。

【享有标准】

无汞原电池反应、金属氢化物镍电瓶(又被称为“氢镍电瓶”或“镍氢电池电瓶”)、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氢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对充电电池建筑涂料征缴所得税的通知》(财务〔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

14.绿色环保建筑涂料免税所得税

【享有行为主体】

生产制造、委托加工物资和进口工程施工状况下有机废气(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成分小于420克/升(含)的建筑涂料的单位和个人

【特惠具体内容】

对施工状况下有机废气(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成分小于420克/升(含)的建筑涂料免税所得税。

【享有标准】

工程施工状况下有机废气(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成分小于420克/升(含)的建筑涂料。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对充电电池建筑涂料征缴所得税的通知》(财务〔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

15.灌溉商品增值税免税

【享有行为主体】

生产和销售和批发价、零售滴灌管和滴灌管的增值税纳税人

【特惠具体内容】

自2007年7月1日起,经营者生产和销售和批发价、零售滴灌管和滴灌管商品增值税免税。

【享有标准】

滴灌管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具备生产流程中加工的管口或其它出流设备、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量的消防水带和自来水管商品。滴灌管和滴灌管商品依照国家相关品质标准规范规定进行生产,及与PVC管(负责人)、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装置等部件构成为滴灌系统。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免税滴灌管和滴灌管商品增值税的通告》(财务〔2007〕83号)第一条

16.从业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的按时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有行为主体】

从业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

【特惠具体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的,自新项目获得第一笔制造营业收入隶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税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有标准】

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新项目,包含节能减排技术更新改造、海水淡化设备等。项目的条件和范畴依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实行。

企业从事归属于《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实施)的通知》(税务〔2009〕166号)和《财务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垃圾填埋场沼气工程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实施)〉的通知》(财务〔2016〕131号)中文件目录要求范围的节能节水新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进入了折扣优惠的,可按照政策规定再次享有至到期才行;企业从事归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要求范围的节能节水新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第一笔制造营业收入,可以从剩余期限享有优惠政策至到期才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实施)的通知》(税务〔2009〕166号)

4.《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垃圾填埋场沼气工程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实施)〉的通知》(财务〔2016〕131号)

5.《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2021年版)〉及其〈资源循环利用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条

17.购买用以节能节水专业设备的投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推行企业所得税税额税收抵免

【享有行为主体】

购买用以节能节水专业设备的企业

【特惠具体内容】

公司购买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业设备的,该机器设备的投资成本的10%能从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税收抵免;当初不够税收抵免的,能够在以后5个缴税年度结转税收抵免。

【享有标准】

具体购买并本身具体交付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业设备。公司购买以上专业设备在5年之内出让、出租的,理应终止享有公司所得税减免,并补交早已税收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环保部关于做好节能节水和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设备公司所得税减免文件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务〔2017〕71号)

(五)新能源汽车船税收优惠政策

18.新能源汽车船免税车船使用税

【享有行为主体】

新能源汽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经营者

【特惠具体内容】

对新能源汽车船,免税车船使用税。

【享有标准】

1.免税车船使用税的新能源汽车就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油电混合汽车、氢燃料电池商用汽车。

2.免税车船使用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范:

(1)得到批准中国境内售卖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油电混合汽车、氢燃料电池商用汽车;

(2)合乎新能源车产品技术标准,详细规范见《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交通部有关环保节能新能源技术车船使用税特惠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74号)配件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2号)对税务〔2018〕74号原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调整的相关技术标准;

(3)根据新能源车专项检测,满足新能源车规范,详细规范见《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交通部有关环保节能新能源技术车船使用税特惠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74号)配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车制造业企业或进口的新能源车代理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维修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运用等多个方面合乎有关要求,基本要求见《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交通部有关环保节能新能源技术车船使用税特惠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74号)配件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3.免税车船使用税的新能源船舶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船只的主推动动力系统为纯燃气发动机。汽车发动机选用少量柴油机点燃方法且引汽柴油发热量占整个然料总热量的比例不超出5%的,视作纯燃气发动机。

4.符合上述标准的环保节能、新能源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质监总局经常性联合发文《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交通部有关环保节能新能源技术车船使用税特惠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74号)第二条、配件4、配件5、配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享有车船使用税优惠的环保节能新能源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2号)

19.节能环保汽车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享有行为主体】

节能环保汽车的车船使用税经营者

【特惠具体内容】

对节能环保汽车,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享有标准】

1.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的环保节能汽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范:

(1)得到批准中国境内售卖的排气量为1.6升下面(含1.6升)的燃用柴油、柴油机的汽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汽车和双用然料汽车);

(2)综合性工作状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规定,基本要求见《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交通部有关环保节能新能源技术车船使用税特惠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74号)配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2号)配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2.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的环保节能商用汽车应同时符合下列规范:

(1)得到批准中国境内售卖的燃用天燃气、车用汽油、柴油机的轻形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汽车和双用然料轻形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车用汽油、柴油机的轻形和重型商用车综合性工作状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规定,详细规范见《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交通部有关环保节能新能源技术车船使用税特惠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74号)配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配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2号)配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配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交通部有关环保节能新能源技术车船使用税特惠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74号)第一条、配件1、配件2、配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关于调整享有车船使用税优惠的环保节能新能源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财政部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2〕2号)

20.新能源车免缴汽车购置税

【享有行为主体】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汽车购置税经营者

【特惠具体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免税车辆购置税。

【享有标准】

免税汽车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质监总局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公布之日起,购买纳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税汽车购置税;购买期为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或合理凭据)上注明的日期。

【政策依据】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新能源车免缴汽车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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