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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公司根据出让提单等货权凭据买卖交易收入准则案例解析

2022-08-16 16:49

商贸公司根据出让提单等货权凭据买卖交易收入准则案例解析

早就在日本经济起飞之际便出现比较最先进的管理模式,例如零库存管理(JUST IN TIME,又被称为立即库存量)。传统式里的先购置并持有再转让的方式可能还是现阶段比较普遍的形式,可是以销定采、零库存商品是一种对包含贸易企业以内的新模式,也更有效,乃至一些业务流程只根据提单等货权凭据买卖交易。

一、案例背景

早期小编对金正大收益舞弊案作出了一些评价,有关心“安博士讲税务”微信公众号的朋友留言如下所示:

下列节选自《对累计虚增收入约231亿的金正大的几点分析》:

依据处罚信息,金正大应该是在并没有真正买卖环境的情形下,根据得到经销商虚开发票的采购发票,和向客户虚开增值税票,并进行了具体资产运转的情况下进行财务风险的。

即三流上存在税票流、现金流,但没实物流,具体针对收入确认主要是看是不是将货物的控制权转移,在这里背景之下,没有及时开票和实际付款全是普遍状况。

网民疑惑:

现阶段,对于一些商贸,有些企业买卖并没有实物流,仅有货权凭据,那样是不是合规管理?例如货品上海市区的上海上港仓或中储仓买卖电解镍,仓储物流按一吨3元扣除过户费用,且买卖毛利率做得很低。

二、案例解析

(一)2个案例的不同点

该网民所举状况与金正大会计舞弊案的相同之处是都未完成实体运转;但二者也是有本质的区别,金正大是在没有任何业务背景前提下,仅仅根据虚开增值税票确认收入;而文中实例乃是具备真实业务背景。

并且,在互联网经济下,先有订单信息,后购置货品,这类的方式越来越广泛,淘宝的许多店家也未拥有库存商品,一些是直接从工厂送货。这一举例说明具体与文中实例也比较类似。

因此,文中问题并不是该业务流程是不是合规管理,而是在这类运营模式下是应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还是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2个确定方式对于企业收入经营规模的影响很大,也影响表格使用人对业务的判断。

(二)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

传统式上,我们常常觉得利润率低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一个暗示着或是主要表现。针对以委托代理人真实身份发生的商贸公司,价差通常是代理费用收益,常常依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但,不可以单纯的依据利润率低而评定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关键的判断根据或是出让方即商贸公司是不是承担了对客户的主要责任,商贸公司是不是控制了库存商品并承担了存货风险等实际性要素。

提单等货权凭据能够表示对货品的所有权,在大宗货物的交易中,出让提单可以理解为相当于出让货品自身。实际是否应该依照总额法或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应该根据经济业务本质,根据合同文本剖析,商贸公司是担负主要责任或是仅当做委托代理人人物角色,再分辨收入准则是按照总额法或是净额法,不能一概而论。

由来:安博士讲税务 创作者:安世强



2008年11月的解释——

公司销售商品时,是不是只有将产品交货购料方之后才能确定销售额?

问:公司销售商品时,是不是只有将产品交货购料方之后才能确定销售额?

答:并不是。在有些前提下,公司已经将产品使用权里的关键风险和酬劳迁移给买家,但实体并未交货,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应在商品使用权里的关键风险和酬劳迁移时确定销售额,而无论实体是不是交货。比如在缴费取货方法下,税票已给出,购方已交货钱款但尚未取货,销货方应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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