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量利润分配决议实效性案例解析
2022-08-18 17:03
一、案例背景
A公司在2021年12月初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主题为公司2021年11月末账目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为3300万余元,扣减10%的法定盈余公积(40万余元)后,拟分配给公司股东3000万余元(资金并未付款),但公司12月份产生2200万元的高额亏本,造成2021年度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左右。
甲公司财务总监有如下疑惑:
A公司超额分配的决定是否有效,是不是应撤消12月初的分派决定,再次按正确数量明确利润分配方案?
二、案例解析
本难题看似是一个问题,似乎还较为复杂,但我们稍微思考一下就会知道回答,而且也不必须具体政策依据,自然为了能认真细致,我们还是得出具体现行政策标准,我们可以从2个角度来剖析这种情况:
(一)财务会计视角
其他综合收益主要是由2个由来组成:一是公司股东初始资金投入;二是经营所得中并未分派的利润。
本实例该公司本来预估的是有超出33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公司管理人员可能预估12月依然存在盈利)。但后面的事实是企业出现了高额亏本,不但没有利润,还造成未分配利润是负的2200万。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本没有能够分派的利润,具体原先的协议书早已实际上作废了。强制分派得话,等同于用总股本和资本公积金分派,将转换为公司股东减资难题。
(二)法律法规方面
假如不涉及到法律法规,那就没有强制性约束,假如牵涉到法律的,未按照法律规定实际操作,还属于违纪行为。具体,在存有未弥补亏损的情形下,向公司股东发放股利,公司股东还要退还,本实例亏本极大,不会有分配股利的概率,该利润分配决议当然无效。实际法律条款如下所示: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法定公积金与随意个人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初税前利润时,理应获取利润的百分之十纳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还可以不会再获取。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能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按照前款规定获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初盈利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前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或是股东会议决议,还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提取随意个人公积金。
企业弥补亏损和公积金提取后余税前利润,责任有限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小编注: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公司股东依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收益;企业新增加资产时,公司股东有权利优先选择依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可是,全体股东承诺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收益或是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分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但股权有限公司章程要求不按占股比例分派的除外。
股东大会、股东会或是股东会违背前款规定,在企业弥补亏损和获取法定公积金以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股东必须将违规分派的利润退回企业。企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可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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