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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代施工单位支付的水电气能用分割单给承包方用吗?

2022-08-19 16:48

问:分割单究竟适用哪几样花费?招标方代施工单位支付的水电气能用分割单给承包方用吗?及其分割单涉及到的进项税如何去区划?

解释: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条例>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28号)要求,分割单适用如下所示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公司(包含关联公司)、个人在地区一同接纳应纳增值税劳务公司(下称“应税服务”)所发生的开支,采用平摊方式的,理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开展平摊,企业以税票和分割单做为税前扣除凭证,一同接纳应税服务的其他公司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公司、个人在地区一同接纳非应税劳务所发生的开支,采用平摊方式的,企业以税票外的其他外界凭据和分割单做为税前扣除凭证,一同接纳非应税劳务的其他公司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公司租赁(包含公司做为单一承租人租赁)办公室、生产用房等财产所发生的水、电、天然气、冷气机、暖气片、通讯线路、有线数字电视、互联网等费用,出租人做为应税项目开票的,企业以税票做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人采用平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人开具的别的外界凭据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而,依据上述要求,分割单主要运用于3个方面:

1.在境内一同接纳应纳增值税劳务公司:留意,仅限“应税服务”,不包含货品、无形资产摊销、房产等。“应税服务”包含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政策的“现代服务业”。

2.在境内一同接纳非应税劳务。

3.租赁资产所发生的水、电、天然气、冷气机、暖气片、通讯线路、有线数字电视、互联网等费用。

依据上述要求,招标方代施工单位支付的水电气能够不能用分割单给承包方,由于水电气归属于市场销售销售货物,而非“应税服务”,与此同时双方并不是产生资产租赁的情形。

使用分割单的情形下,针对所得税应税服务或租赁资产产生费用,都是采用依照含税金额开展市场份额,接到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对已经市场份额出来费用额度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税,应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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