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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扣减规范

2022-08-19 17:19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扣减规范

答: 第一条 为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管理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下称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就是指经营者自纳税年度终结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停止之日起60日内,按照税收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所得税的规定,自己测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依据月度或一季度预缴税款所得税的金额,明确该纳税年度需补或是退返税款,并填写所得税本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所得税年终税务申报、给予税务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还清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举动。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运营(包含试产、试运营),将在纳税年度正中间停止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无论是否在降税、免税政策期内,也不管赢利或亏本,均应按照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和本方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税收法律与会计确认收益标准的差别引发的纳税调整

税收法律有关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确认标准与财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有差异。《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定所得税收益多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75号)要求同时符合四个标准就可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而财务会计上不仅规定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四个标准外还需要满足“利益是不是极有可能注入公司”这个条件,显而易见税收法律确定应税收入的条件相对性比较宽松,因此构成了财务会计上都还没确认收入,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减测算所得税的情形。不论是经营者或是税务行政机关,均应高度重视这一差别所造成的税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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