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送车辆方法销售不动产企业所得税上怎样处理
2022-08-22 17:35
买房子送车辆方法销售不动产企业所得税上怎样处理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定所得税收益多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75号)和《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号)要求,企业以买房子送车辆的形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捐助个人行为,应先总体销售金额按各类产品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比例分摊确定每项的销售额.市场销售的不动产归属于未完工产品的,房产预购收益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税所得税,但车辆销售额不适合房产开发的有关税款要求.
买房子送车辆方法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买房送车辆"、"买房送中央空调"只涉及到货品不涉及服务项目,故不归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说"买房送车辆"、"买房送中央空调"是站在房产开发企业的视角对客户所作的广告宣传,其本质是"既卖房子又卖二手车",虽然企业营业执照中没有车辆、空调的业务范围,但开展税务处理时仍应按照混合销售个人行为解决.
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的规定》(税务[2016]36号附近二)有关"试点工作经营者市场销售电信业务时,附加赠予客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品或是电信业务的,应先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展各自计算,按分别适用的税额计算公式缴纳增值税"之规定,经营者卖房子送车辆、中央空调,应先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进行计算,各自依照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额计算公式缴纳增值税.
值得关注的是,该行为与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确定所得税收入多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75号)要求,企业以买一赠一等形式组合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不属捐助,应先总体销售金额按各类产品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比例来平摊确定各类销售业务收入.除此之外,《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营销获客促销活动赠品相关个税问题的通知》(税务[2011]50号)要求,公司在向本人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与此同时给与赠送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选购手机赠手机话费、入网费,或是购手机话费赠手机等,不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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