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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的抵扣要求

2022-08-23 17:18

公司所发生的对符合条件的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开支,除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收益15%的那一部分,准许扣减;超出一部分,准许在日后缴税年度结转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测算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费等费用扣减额度时,其市场销售(运营)总收入额一般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运营)总收入额。

一部分领域独特要求

1.对化妆品加工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品生产制造(没有酒水生产制造,相同)公司所发生的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开支,不得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收益30%的那一部分,准许扣减;超出一部分,准许在日后缴税年度结转扣减。

2.对签署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担协议书(简称平摊协议书)的关联公司,其中一方所发生的不得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工资抵扣额度比例内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开支还可以在本企业扣减,还可以将这其中的全部或部分依照平摊协议书核算至另一方扣减。另一方在预估本企业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开支所得税抵扣额度时,可将按上述方法核算至本公司的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以内。

3.烟草企业的卷烟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开支,一律不得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止2015年12月31日止实行。

(税务[2012]48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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