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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接纳虚开增值税票的怎样处理

2022-08-23 17:22

真诚接纳虚开增值税票的怎样处理

经营者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再次从供货方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理合法、高效专票的,或是获得手工制作开出的合理合法、合理专票且获得了销货方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货方虚开发票专票个人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或是进出口退税;

如不能再次获得合理合法、高效的专票,禁止其抵扣进项税款或不予以进出口退税,购料方早已抵扣的进行税金或是取得的进出口退税,应依规追讨。

经营者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讨已抵扣税款的,不属《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费”的情形,不适合此条“税务行政机关除责令限期交纳外,从滞纳税金之日起,按日另收滞纳税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规定。

什么叫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票?

一、怎样定义“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有下列虚开增值税票个人行为:

(1)为他人、为了自己出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发票;

(2)让他人给自己出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发票;

(3)介绍他人出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发票。

最高法院即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要求:

具备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归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货品销货或者没有给予或接收应税服务为之别人、给自己、让他人给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品销货或者提供或得到了应税服务但为别人、给自己、让他人给自己、介绍他人出具总数或是额度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作出了实际经营主题活动,但让他人给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哪些情况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所说“善意取得”,是指付款方不清楚其从销货方或提供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的。

针对善意取得,也是有定义标准的。不会因为你自身编造谎言“真诚”,税务行政机关就认可你“真诚”,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经营者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标准:

(1)销售产品方是销货方存有真实买卖;

(2)销货方应用了其所在省(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的专票;

(3)专票注明的销货方名字、图章、货品总数、额度及税款等所有内容与实际相符合;

(4)并没有证据表明购料方晓得销货方所提供的专票要以非法行为所获得的。

仅有符合上述标准,才能对购料方(受票方)不因逃税或是骗取出口退税论罪。

真诚接纳虚开增值税票的怎样处理?经营者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再次从供货方获得真正合理合法税票,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或是进出口退税。不可以再次获得合理合法、高效的专票,禁止其抵扣进项税款或不予以进出口退税,购料方早已抵扣的进行税金或是取得的进出口退税,应依规追讨。

增值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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