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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光伏发电企业严防“埋伏”的税务风险性

2022-08-24 16:36

新疆省海拔高度比较高,阳光照射资源比较丰富,在太阳能发电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近些年,昌吉回族自治州光伏产业发展快速,在促进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等多个方面彰显了不可缺少的功效。最近,税务人员在开展服务时,发现一些光伏发电企业税务处理关联性安全风险。提议光伏发电企业从基础阶段开始做起,严防“埋伏”的税务风险性。

安全风险一:延迟时间确定第一笔收益

◎经典案例◎

A企业是一家光伏发电企业,2018年12月进行全容积光伏发电并网,并取得电网公司开具的电费结算单。税务人员在开展税务检查时发觉,该企业于2019年1月逐渐申请享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在核查环节中,公司财会人员解释称,公司尽管自2018年逐渐发电量,但2019年1月才出具第一份税票,因此,需在2019年确定第一笔营业收入。

◎分析及提议◎

太阳能发电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新项目。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也可以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国家重点帮扶的基础设施新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享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特惠。

从总体上,对法人企业经相关部门准许,从业合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范畴、条件和标准的基础设施新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此项目获得第一笔制造营业收入隶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税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可是,需注意,依据国税发〔2009〕80号文件的规定,享有“三免三减半”优惠的起始时间,应是造成第一笔制造营业收入隶属纳税年度。而第一笔制造营业收入,指基础设施新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包含试运行)后,所取得的第一笔营业成本。

A企业觉得,自己在2019年才确定第一笔营业收入,就可以从2019年度逐渐享受优惠。可是,税务行政机关觉得,A公司已经在2018年12月具体发电量,并且于本月获得了电网公司开具的电费结算单,代表着公司已经在2018年12月形成了第一笔营业成本,需从2018年12月隶属纳税年度,即2018年度开始计算“三免三减半”的体验时长。

安全风险二:未及时确定补贴收入

◎经典案例◎

光伏发电企业B企业2019年8月完成全容积光伏发电并网,并纳入政府补贴新项目。自2019年2月起,本地电网公司一直未派发新能源产业电价补贴。该企业一直没有确定电价补贴收益。公司财会人员觉得,自身既没有实际接到电价补贴,也未就得一部分收益开票,因而不计算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析及提议◎

平价上网前,电价补贴一直是光伏发电企业的主要固定收入之一。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撤销所得税扣税凭证验证确定限期等所得税税收征管难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9年第45号)的规定,经营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说销售货物、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收入或是总数立即挂钩的,应按规定测算缴纳增值税。电价补贴与发电能力立即挂勾,应按规定测算缴纳增值税。

受多种因素危害,一些区域的电价补贴应该没有按时派发。以昌吉回族自治州为例子,自2018年8月起,本地电网公司规定发电企业,对未支付的电价补贴,暂时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电费结算单中也暂时不列报电价补贴——这就导致本地一部分光伏发电企业不会再确定电价补贴的销项税。

可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产生应纳税额销售行为,纳税时间发生时间,为收讫市场销售账款或是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账款凭证的当天;先开票的,为开票的当天。在其中,收讫市场销售账款或是获得索要市场销售账款凭证的当天,按市场销售交易方式的差异,确定方法各有不同。从总体上,采用立即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商品是不是传出,均是接到销售款或获得索要销售款凭证的当天;采用赊购和分期收款方法销售货物,为书面形式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日期当日,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付款日期,为商品传出的当天。

在未收到电价补贴,也未开票的情形下,光伏发电企业应依据实际市场销售交易方式,来判定是不是造成增值税纳税责任。从总体上,假如光伏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的合同中约定,采用预收账款方式进行资金结算,则纳税时间发生时间为商品传出的当天,其实就是进行发电量时;假如是承诺采用分期收款方法,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日期,确定纳税时间的产生;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付款日期,为具体发电量的当天。

依据税务工作人员查验,B公司与电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详尽承诺水电费和电价补贴的清单规范,并承诺在完成发电量的下个月开展资金结算。这样的情况下,B企业此笔业务流程已经发生,且商品已传出,理应记提销项税。

安全风险三:利息费用违反规定全额的扣减

◎经典案例◎

光伏发电企业C公司因基本建设光伏项目,向投资人开展贷款,依照金融机构同时期类似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均是非金融企业。C企业觉得,银行贷款利率并没有高过金融机构同时期类似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将对应的利息费用全额的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但经计算,此笔贷款不符关联公司“债资比”的有关规定,不可全额的扣减。

◎分析及提议◎

光伏发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存有前期投资大、回笼资金时间久、银行贷款审核材料多等多种因素,大多会挑选向投资人贷款。在符合相对应标准前提下,光伏发电企业所发生的关联公司间贷款利息费用,可足额在抵扣。

非常值得光伏发电企业注意的是,产生关系企业间借贷业务的,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公司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务〔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应能够按照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予背景资料,并说明有关买卖主题活动合乎独立交易原则;或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超过地区关联企业。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具体支付给地区关联企业的利息费用,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抵扣。

此外,关系企业间借贷还要合乎“债资比”的相关要求。从总体上,除金融机构外的其他公司,债权性投资与其说权益性投资占比应不得超过2∶1。超出这一占比的那一部分,不得在抵扣。C企业银行贷款利率虽未高过金融机构同时期类似银行贷款利率,但是由于“债资比”不符合要求,所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可全额的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由来:我国税务报 2022年08月12日 版次:07创作者:刘娜 丁镇涛 王春涛(作者单位: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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