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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一次性提足资产折旧会计账务处理存有的风险性

2022-08-24 16:37

在财税服务工程中,小编发觉不少企业自2018年后将本年度新购买固资(额度≦500万,合乎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在财务处理上一次性提足折旧,提足折旧后,选用固定资产折旧与固定资产原值对冲交易的形式进行了财务处理!此外,针对之前年度已提足折旧固资一样选用计提折旧与固定资产原值学科对冲交易的形式进行了财务处理!公司为此表述: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价格不得超过500万余元,容许一次性记入本期成本在预估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不会分本年度测算折旧费,那么会计账务处理简易、便捷!但不危害所得税的交纳!没什么风险性!之前年度已提足折旧的财产放到账上也没啥用,立即下账解决从未有过不当之处!公司会计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大概如下所示:

1、购入固资

借:固资

贷:存款

2、一次性提足折旧

借:期间费用/营业费用/产品成本

贷:固定资产折旧—XX固资

3、折旧费与原值对冲交易

借:固定资产折旧—XX固资

贷:固资

小编认为,之上解决存有较大难题!最少存有下列重大风险:

(1)记账不合规,财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符合,违背规则要求(财务会计上正常的计提折旧,税收法律上调节表格缴税)。

(2)账目无资产原值纪录,不运用后面投资管理(账实不符,已经在成本费费用列支的财产,会有被遗弃、缺乏的很有可能,没法形象化统计分析公司资产等、财产强占、遗失风险性等);

(3)存有人为因素调节企业盈利之嫌,也会导致账目报销费用与账面资产总数不配制的现象。(如:具体会有车,账目人为因素销账表明无车子,账目反映很多车子费用报销制度,逻辑性不自洽,徒添税务出现异常风险防范等);

(4)不能确切体现固资经济收益耗费方法,体现财产真正帐面价值;

(5)提升了负债率不益于对外融资。

(6)没经审核随便销账财产可能引发岗位法律纠纷。(被追责岗位职责)

根据之上确实存在严重危害,我提议公司严格执行税务要求,新购买财产不得超过500万,即便挑选可用一次性抵扣政策优惠,财务会计上都要按财务会计要求解决,税务上按税法规定解决,不可以搞混。财务会计上跟税收法律上所产生的税会差异必须通过公司所得税申报填写的方式向税会差异作出调整,并非简单直接根据提足折旧并且与原值开展对冲交易的形式进行“懒人神器”实际操作,以防得不偿失,酿成大错!

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机器设备器材扣减相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8〕54号);

4、《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增加一部分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21年第6号);

5、《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修订后的〈公司所得税减免现行政策事宜申请办理方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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