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022-08-24 16:57
一、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企业增值税试点的通告》(财务〔2016〕36号)配件3 增值税改征所得税示范点衔接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一、以下新项目增值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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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车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之上人身保险产品所取得的保费。
一年期之上人身险,就是指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或以上退还本息的中国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及其保险期限为一年期及以上健康险。
中国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人的平均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一种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以受益人存活为给付前提,并按照约定的间隔时间分期付款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险。养老年金保险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保单承诺给付受益人生存保险金的年纪不可低于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
2、邻近2次给付的间隔时间不可超过一年。
健康险,是一种以因身心健康原因造成损害为给付要求的人身险。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推行备案管理,实际备案管理办法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一年期之上退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税增值税审批事项撤销后相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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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上增值税优惠现行政策除已要求的期限项目和第五条现行政策外,别的皆在营改增试点期内实行。假如示范点纳税人在列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依照相关政策满足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剩下税收政策时间内,依照本规定享有相关增值税优惠。”
二、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企业增值税试点的通告》(财务〔2016〕36号)的相关规定:“本通知配件要求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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